专家说法:不提倡“以暴维权”
昨日,记者致电广州大学某法学专家。专家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如果业主们不同意,“我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电梯广告进入小
区,物业要是强制实行,业主可以把他们炒掉”。
专家认为,如果是在不给业主带来过多干扰的情况下,业主授权物管引进电梯广告,既可打发业主等待电梯时的无聊,还能给业主和小区带来一定的广告收益,是件好事。但物管应该和广告公司签订详细合同,比如明确广告播放频次、时间、音量,切实维护业主权益。同时,物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广告收支状况公布,与业委会商量这笔钱的具体用途。
记者了解到,物业管理公司在电梯间安装液晶广告屏在市内小区并不鲜见,但业主通过“强拆”行为对抗物业公司的确实不多。专家认为,业主这种“以暴维权”的行为不应提倡。该专家建议业主应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报料人李先生,三等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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