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获奖必须“示众”?中奖顾客的个人资料被公之于众

本报讯 记者岑杰昌、通讯员吴敏忠摄影报道:时下不少超市为了吸引顾客,常举办一些抽奖活动,而为了显示“重赏”的真实性,将中奖名单公之于众似乎成了必要手段。但有心街坊却对此提出质疑:这样不等于把我们的私隐公之于众吗?由此带来的“后患”谁来埋单?
前几天,朱女士来到位于东堤二马路的兴安超市购物,正值该超市举行9周年庆,“购物满39.9元送购物擦擦卡一张”。看着这样的“诱惑”,朱女士不禁动了心,特地多买了几样小东西。但正要离去的朱女士却赫然发现,“一旦中奖,竟要求公开详细的个人资料。这不就等于把自家隐私公开了吗?这样的奖不要也罢”!
前日,记者来到该超市,只见门口一醒目位置张贴着“购物有奖”公告。中奖名单共分特、一、二、三、四等奖和幸运奖,其中公布的一、二、三等奖的名单有中奖人姓名、电话和地址,部分地址还描述得很详细。这引起了现场很多顾客的不安。记者以顾客身份向一李姓负责人询问:将顾客资料公布是否妥当?他说:“有点欠妥。但这是公司规定的方案,我们也没办法。”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海强。他认为,超市公布中奖人资料的做法虽然“有一定侵权因素在内”,但很难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且从程度上也还未达到“侵犯个人隐私”。他还表示,如果中奖人因超市“公布资料”的行为而受到骚扰,并且“造成恶劣影响”,可以定性为“侮辱”,但“其举证也相当复杂,我国法律还未有此类判例”。
(编辑: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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