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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事件”和解掩盖制度缺陷
金羊网 2007-04-03 09:06:43

“钉子户事件”系列评论之二

■杨支柱

据称,开发商和所谓“最牛钉子户”双方已经达成妥协,对事件本身而言,闹到现在这个地步,无论对开发商、钉子户还是对政府、法院和公众,这应该是最好的“多赢”结局了。

当然,这种结果并不能赋予杨家坪鹤兴路片区的拆迁本

身以最初的合宪性。

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黄云在3月31日上午区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杨家坪鹤兴路片区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有住宅204户,非住宅77户。住宅户全部为非成套住宅,无厨无厕,无天然气和下排系统……该片区80%的房屋系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前修建,多数为穿逗夹墙等简易结构建筑,年久失修,危旧破烂。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72.2%的建筑系危房,并多次发生火灾和垮塌事故……人行道路狭窄且破损严重,最窄处不足1米,导致交通拥堵……该项目原国土批准用地面积为2.35万余平方米,其中,实施杨家坪环道、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约1万平方米;办公、商用、住宅综合建设用地为1.3万余平方米。”

应当承认杨家坪鹤兴路片区的改造在“拆”和“建”两方面都包含一定的公共利益。但到这个时候才公开提出这些公共利益显然太晚,而且不免使人怀疑其真实性。

即使黄区长所言完全属实,“72.2%的建筑系危房”并不能证明拆除另外27.8%的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所必须的,“环道、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约1万平方米”又不能证明“办公、商用、住宅综合建设用地为1.3万余平方米”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只拆除72.2%的危房就能满足1万平方米(不到拆迁范围的一半呢)公共设施需要的可能性极大。

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非法律而只是行政法规,更不要说位阶更低的基本抄袭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庆市的地方法规、规章了。

这种个案的结果“多赢”还掩盖着极为普遍的相对不公。如果开发商对“最牛钉子户”的补偿协议是公平的,那就意味着对该地段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太少,甚至意味着全国各地的拆迁补偿普遍太少。正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野蛮拆迁、补偿不足和补偿款拖欠,导致了对“最牛钉子户”的广泛同情和支持。

而源于政府征收的强制拆迁以开发商和被拆迁户达成协议的方式终结,则进一步强化了将征收和买卖混为一谈的做法,掩盖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混淆民事合同和政府征收等严重的制度缺陷。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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