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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权威支持强制拆迁
金羊网 2007-03-23 14:40:57

本报今天消息 《东方早报》今日刊出了《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的观点: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

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要待10月1日才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对此,江平教授并不认同。

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

拆迁)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

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说法1

“开发商建商场,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可胜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因开发商建设的是商业用房,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而如果《物权法》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朱岩称,《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他说,法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是受限制的,比如,你无权在大街上裸奔,尽管穿不穿衣服是你的权利。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要顾及公共利益。

朱岩表示,《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还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说法2

《物权法》难保屋主获胜

■并非“公共利益”才能拆迁

■若协商不成须按“拆迁条例”裁决

对于“开发商的拆迁是为了建设商业用房,并非出于公共利益,屋主吴苹将胜诉”,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昨天予以否定。

马怀德说,《物权法》没有规定所有拆迁都要取得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的拆迁开发也是允许的。同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才能进行拆除也是不现实的。“过去、今天、未来,所有拆迁也不可能都出于公共利益”。

马怀德表示,《物权法》不是一部禁止拆迁的法,它所禁止的是非法拆迁、违法拆迁、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拆迁行为。其作用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建立解决纠纷的规则。“拆迁行为符合这个规则,该拆的还得拆,不能拆的还是不能拆”。因此,即使是商业拆迁,只要程序合法,得到了有关部门审批,还是应得到保护。

马怀德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在拆迁过程中能否在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之间达成共识,在保证商业利益和保证拆迁户的财产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如果没有达成,还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裁决。“吴女士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起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拆迁的执行”。(综合《新京报》、央视、《潇湘晨报》、《扬子晚报》、《南方都市报》)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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