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与电动自行车上路有关的官司不断,但对比以下两起同类的案子,两个法院判决却不同。
案例一:被罚车主告赢海珠交警
去年7月27日,市民邓先生因骑无牌电动自行车被罚100元而状告交警,海珠区交警委托代理人承认认定有误,并当庭道歉。交警方称,虽然缺乏明文法律依据,但符合立法精神。
案例二:荔湾法院判车主“无理”
今年6月15日,市民谢振枝骑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南岸路行驶,遭荔湾交警拦截,称“电动自行车无牌照不能上路行驶”,要进行罚款,最终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扣留,双方闹上法庭。原告谢振枝认为“法无禁止则可行”,交警方面则认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无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既违背了交通管理目的,又加剧了广州市拥挤的交通状况,更带来了一连串的社会治安问题”。9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判决书》,以原告谢振枝对“法无禁止则可行”“狭隘理解”,“适用‘法无禁止则可行’原则的前提条件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理由,判原告败诉。9月21日,谢振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