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寻找对策,成为当务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层早已关注到此点。4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的网站上贴出一则通知:5月13日,将在京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据悉,这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正在不断增加的跨国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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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谋而合,4月16日,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京发布了一份由他们独立调查完成的报告。报告显示,世界在变小,但跨国经济的法律风险在变大。尤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种法律风险甚至会演变成“走出去”的拦路虎。
这个结论上的竞合,并非巧合。据了解,目前很多国内大型企业,在面对跨国争议时,往往有两种倾向:第一是,不怕在国外当被告,因为即使输了官司,在国内法院执行时,因为法律不对接,很难执行;第二是,害怕在国外当原告,因为对外国的法律程序和实体不尽了解,宁可以巨大让步来和解。
“最大的挑战是对国际法知识的匮乏”
路伟的这份报告历经数月,横跨欧洲五国,调查了年营业额超过40亿欧元公司的180名全职公司律师,目的只有一个,即公司法律顾问如何应对跨国争议。因为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经济疲软的情况下,跨国争议正在增加。
这次发布会的宗旨是,透过国外律师对跨国诉讼的认识和他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警示中国国内企业如何应对正在频发的跨国争议。
面对跨国纠纷,国外律师会怎么样?
据发布会嘉宾,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代表处首席合伙人梁镇宇先生介绍,国外公司律师或法务人员,在处理跨国争议时,往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排在第一位的是公司信誉。他们会担心,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是否会对公司声誉有不好的影响。因为跨国诉讼往往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如果媒体将产品质量、侵权等事件报道出去,对公司的声誉肯定会有很大的影响。费用的问题则排在第二位。而向股东说明败诉的合理性是排在最后一位的。
但是,上述因素还不是让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最为担心的。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是,对当地法律不够熟悉。“最大的挑战是对国际法知识的匮乏”,这句话成为路伟调查中,被调查对象说得最多的一句话。这种匮乏表现在,被调查者中,32%的人认为对相关法律和程序缺乏经验;26%的人认为自己相关法律信息不足。
“中国企业没有为此做好充足准备”
路伟所调查的对象,全部属于经济发达国家,又有着自己的成熟的法律服务团队,他们在面对不同国家不同类型案件的跨国争议时,尚显捉襟见肘。那么对于我国刚刚走向国际舞台的企业而言,会有什么表现呢?
在报告发布会现场,很多媒体记者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一份在北京发布的调查报告,为什么被调查对象中却没有中国国内的企业呢?“不是我们不想调查,而是因为当我们向他们提出调查申请的时候,没有哪家企业愿意站出来配合。”发布会主办者表示。这是为什么呢?据举办者分析,我国企业不配合调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的内部律师或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对外的应对机制。面对跨国争议,他们还不能从战略的高度去审视。
一家国内企业找到梁镇宇,事出一起跨国诉讼。随后,梁镇宇很为难地发现,这家公司的法务人员,甚至是其他高层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下向他透露,官司的输赢并不重要,即使败诉,他们的案件在中国国内也没办法执行。
事情并没有这家公司想象的那样简单,当他们败诉后,胜诉一方确实没有到我国国内法院申请,但他们却在上述企业拥有资产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了执行。
从这件事上,至少说明:我国企业缺乏对跨国纠纷解决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知识的匮乏,因此思考不周。这样的经验和想法,是无法正面接受路伟的调查的。
与我国内地很多大型企业有着多年交往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更加清楚地看到了我国企业在应对跨国争议上的困局。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走出国门的2至5年的时间内,会陆续发生一系列的争端。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推算,这两年,正是走出国门企业发生跨国争议的集中爆发期。而根据吕立山的观察和调研:“中国企业并没有为此做好充足的准备。”
据了解,很多国内企业,在发生跨国纠纷时,并没有想过需要了解并采用哪些相关法律工具来解决问题,对操作程序不清楚,对国际游戏规则也不清楚,更无法判断对方会采取什么法律工具来处理。其主要原因是,在这些企业中,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诉讼管理制度,也不知道由谁指导做出相关的判断。
另外,因为企业内部律师或法律顾问缺乏与外部律师的有效沟通,一旦发生了纠纷,临时去选择律师的话,将无法保障找到合适的人选。甚至这些企业不愿意外聘律师,无论他们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他们更愿意支付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或者做出太多让步。
更让人担心的问题是,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跨国纠纷时,不仅没有考虑到其中的国际因素,也很少考虑其对企业声誉的影响。“国外很多公司非常注重这点,因为他们明白诉讼造成的经济影响并不仅仅来自于诉讼索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吕立山总结说,“目前太多中国企业,第一没有应对国际争议的措施,第二被诉时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第三没有意识到诉讼会因小问题引起大影响”。(张有义 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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