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正在上级法院审理当中,下级法院却先执行
本报记者 马灿 实习记者 罗秀云
日前,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国船厂”)投诉称,自己公司本身没欠别人一分钱,但因协助另一个法院执行后,却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以不配合其执行为由,查封价值
999万元的款项及商铺。
事件起因于2001年5月18日新中国船厂与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鹏公司”)签订有关合作开发厂内国有土地房地产项目合同,骏鹏公司随后就向新中国船厂支付保证金7000万元,而所有的问题就出在这笔保证金上。
由于骏鹏公司欠下数笔数额巨大的债务,再加上已签订合同的地块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兴建新的电视观光塔,新中国船厂最终要通过有关法律手续并经清算后将保证金退还骏鹏公司。可是,新中国船厂尚未来得及这样做,海珠区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萝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萝岗法院”)就要求这笔保证金不得退回并交由他们执行。最终的结果是:广州中院和萝岗法院将这笔保证金全部拿走,而海珠法院没能拿到钱,最终导致海珠法院对新中国船厂财产进行查封。
争议:债权认定是否以执代审?
海珠法院认为,查封是有依据的,在其(2007)海民执字第3065号—1《民事裁定书》称:“本院采取诉讼保全冻结了骏鹏公司对新中国船厂拥有的债权999万元,新中国船厂与骏鹏公司解除合同的同时,应还骏鹏公司7000万元,就形成骏鹏公司对新中国船厂拥有债权。在新中国船厂应退还骏鹏公司的7000万元中,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新中国船厂首先要协助本院冻结999万元,而且不能交999万元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此,本院已在诉讼保全的笔录中明确告知。”
对此,新中国船厂却认为“在2006年4月27日海珠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时,被执行人骏鹏公司与自己公司的《合作开发房产合同》未解除,公司应退还给该公司的款项数额未确定,债务也未形成,骏鹏公司对自己公司的债权不是到期债权,按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可以诉讼保全措施的范围。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案件,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必须立即停止执行,无权进行审查。海珠法院可能违反了该规定。”
据悉,海珠法院对新中国船厂的执行是源于骏鹏公司欠下一商人严某的700多万元债务引起的,这是经一审、二审判决,有生效判决文书的。可是,新中国船厂收下骏鹏公司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的保证金,但开发不成,是否就形成骏鹏公司对新中国船厂的债权呢?新中国船厂认为,即使形成债权,也需要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认定,并有生效的判决文书,债权才能形成,才能进行执行。而海珠法院仅以一纸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就认定债务成立,有以执代审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