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举手表决通过沿用8年章程若被判无效企业或将陷入乱局
法学专家质疑一审判决,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将该案列为“民企维权第一案”
本报记者蔡春智马灿
[核心导读]
2008年3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企业章程效力引起的案件,因为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的利益群体较大,旁听的群众和记者较多,法院将庭审地点由一个小的民事法庭临时调整到专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庭进行,本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八年前,广州化学试剂厂(以下简称“广试”)召开股东大会,就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修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广试称,在股东大会对修改企业章程事项进行表决时是全票通过的,据此广试在股东大会之后便将新章程公布实施,而且新章程实施8年以来均无人质疑过,直到陆某等三人起诉。
记者从广试提供的海珠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上看到,一审法院判决书查明,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的当时,没有人举手投票反对,亦无人弃权。当事双方讼证的目标新章程是否有效,该股份制企业投票到底该“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争议的焦点围绕着上述目标体现为:第一,三个小股东认为没有开过股东会对新章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所以新章程无效,广试厂方则认为旧章程经股东大会修改已失去效力,新章程才有效;第二,三个小股东认为即使存在新章程,该新章程也因内容的违法而无效,广试厂方则认为新章程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究竟谁是谁非,案件备受关注。
回放:
新、旧章程开始“打架”
原为国有企业的广州化学试剂厂于1998年12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之后通过出资购买等形式,该厂职工持有该厂全部股份。1998年12月28日,企业经股东会议通过《广州化学试剂厂(股份合作)章程》(以下简称“旧章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
2000年4月21日,企业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对旧章程进行修改,产生“新章程”,将原规定的股东表决方式由“每一股东一票”即“一人一票”变成“一股一票”行使表决权。
2007年2月,企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涉及到对企业经营等问题进行表决时,新、旧章程开始“打架”。包括陆文华、冯典鎏、黄卫新3名原告在内的部分股东力挺“旧章程”,要求继续执行旧章程中的“一人一票”表决方式。随后,“反新派”将企业告上广州海珠区法院,理由是历次股东大会从未对章程进行审议修改,要求法院判决新章程无效,确认旧章程是该厂现行合法有效的章程。
2007年12月17日,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在2000年4月2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虽然被告负责人宣读了“新章程”,并进行了表决,但被告没有及时对现场投票情况进行点票,也没有设定监票人对整个投票表决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判决认定“新章程”不成立。
广试方面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月25日,中院民二庭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案由:
章程效力牵动“表决权”
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厂方认定已作有效修改、多年来一直在实际施行的章程,会在时隔近八年后,被3名股东告上法庭、提起“效力之诉”呢?
据广试的董事须亮介绍,1998年该厂改制,当年12月28日确实通过了《广州化学试剂厂(股份合作)章程》(该厂称之为“旧章程”);2000年4月21日,在该厂的股东大会上,经举手表决,对旧章程作了修改,这个2000年4月修改后的章程,该厂称之为“新章程”。二者最大的区别有两点:其一、旧章程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按照“每一股东一票”即“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而新章程则规定按照“一股一票”行使表决权;其二、旧章程规定,该厂股东退休或身故之后,必须退股,而新章程则规定,股东退休后股份可以继续保留、身故后股份可以继承。
须亮认为,部分股东起诉章程的效力,核心原因是新旧章程所涉及表决权的不同,直接妨碍了一些人满足其“话事权”的欲望。2000年4月以来,该厂一直就在沿用新章程,并且2001年以来每年一次全厂股东大会,也都是按照新章程进行表决和决策的,可以说新章程自其通过之日起就是广试人治理广试的宪法。之所以到近八年之后有人以“从未修改”为由提起诉讼,是因为按照广州市政府“退二进三”的产业布局要求,该厂面临着生死存亡的重大抉择,而当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足以诱使一些人出来争夺企业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