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还权于民,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范围和层次,是推进“公民立法”的一项重大创举。
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太原市人大称,此举旨在实践立法改革,是一种创新立法
方式的探索。
地方人大要制订一部关于文化产业促进的《条例》,《条例》的起草者并不是人大科教委和法制委,也不是常例的相关政府部门,而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这样的做法闻所未闻。这一方面固然在于人大可以选取最完善的起草方案,更重要的则在于立法还权于民,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范围和层次,是推进“公民立法”的一项重大创举。
虽然公民参与立法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仍有一个重大的缺口。就大的环节而言,立法过程起码包括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文本、人大审议通过三大环节。而所谓公民参与则只在两个方面有突破,即在确定立法项目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在法律草案的初稿形成、人大审议之前,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恰恰是法律的起草,很难有公民参与的制度设计,在公民参与立法的整个链条上,偏偏缺少了法规起草这样一个最重要的环节。现在,太原市人大通过向社会招标的办法征集法规起草人,或可填补公民参与立法的缺口。
自己管辖领域内的行政规章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自己主持起草,即通常所说的“部门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实践中的一种惯例。
从法理上讲,立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次分配,而“部门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将部门利益最大化,从而必然损害公共价值和公众利益。而“立法招标”的最大价值,正在于可望回避部门利益对立法公正性的干扰。
事实上,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会有自身的私利,连政府部门都不能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然更不会例外。
过去立法政治家说了算,法学家说了不算;现在是法学家说了,政治家点头了就算--其中固然有不小的进步,但绝不可盲目乐观。笔者以为,现在面向专家团队的“立法招标”,与《立法法》中鼓励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的规定,并非完全一回事———前者充其量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立法招标要避免搞成“专家立法”。
在操作程序上,“部门立法”是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而“立法招标”是专家团队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都忽略了更广泛民意对于立法意见的自由表达。因此,即使是“立法招标”,法律起草完毕在提交人大审议之前也必须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既然“部门”不足以替公众“代言”,“专家”自然同样不可。 (殷国安 舒圣祥)
(编辑: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