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山西焦炭行业、外贸系统关注的山西大典公司原经理、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案,在2008年春节前夕,终于有了结果。
1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5项罪名,判被告宋建平无期徒刑。判决书表明,宋建平在山西国有外贸企业改制过程
中,贪污金额高达4亿多元(其中,2.5亿为“贪污未遂”)。
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当地媒体称其是“涉及行业之敏感、涉案金额之巨大、侦办过程之艰辛”的案件;宋建平本人被媒体称为“山西第一贪”;网上评论更是措辞激烈,有网友提出尖锐质疑:贪污4亿多为何不判死刑,而只判无期?
“未遂”的巨额贪污
宋建平,1962年出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典公司”)原经理,曾被誉为山西焦炭行业的“宋黑马”,在山西、全国,甚至国际焦炭行业中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据山西焦炭界人士说,在其出事后,欧洲某冶金行业媒体曾整版刊登了与其相关的内容。
在出事前,由宋建平任经理的大典公司,进出口额曾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山西省商务厅网站资料显示,2003年,大典公司出口额为5317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千万美元以上出口企业”第四名;2004年,大典公司进出口额为16251万美元,同比增长204.78%,位列当年“山西省十大进出口企业”第六名;2005年,又以进出口额12286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八大进出口企业”第八名。
与此同时,宋建平所参与的国有外贸企业———技术公司的改制,也被上级部门评价为“发展了外贸事业,使得技术公司的职工有了就业渠道,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和生活补助有了保障,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此案与一般的贪污行为不同,被指控贪污的4亿多元人民币没有进入“私人腰包”,也没有被挥霍,而是仍在被告担任经理职务的大典公司账上,或在大典公司的业务客户的账上。
大典公司的“奇特身世”
这个“惹祸”的大典公司到底是一家怎样的企业?为何工商登记证明是民营企业的这个大典公司,偏偏被认为实质上就是技术公司、其资产为国有资产?两家公司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特殊关系?
由大典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山西大晋集团向省商务厅纪检组等部门提交的一份名为《关于山西大晋集团及所属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改革情况的汇报》(下称《改革情况汇报》)的材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原始答案:国有的技术公司在改制中采取了“借壳改制”的模式,而这个“壳”正是大典公司。
当时山西省外贸系统成立了三大集团,按外贸业务划分分管原有的外贸公司。大晋集团是当时的三大集团之一,于2000年9月成立,托管了8家国有外贸企业,技术公司是其中之一。
技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就是焦炭进出口业务,但当时国际焦炭市场并非像现在这么火,企业不赚钱。技术公司在2001年度累计亏损达2069万元,2002年亏损增至2415万元,负债总额达2亿多,资产负债率高达120%。与此同时,公司还涉及经济纠纷案件17件,赔付总额达4500万元。公司已是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公司的业务骨干辞职离去,原有的对外贸易渠道大部分瘫痪;债务人纷纷起诉,各级法院数次查封公司账户和办公场所;因不能清偿银行巨额债务,各银行也停止发放贷款,切断了企业唯一的业务资金来源;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统筹保险费用,出现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在此背景下,技术公司开始了其改制之路。先是选择了一家具备出口业务资格的民营企业作为改制的“壳”公司,然后根据大晋集团的安排和决定,2002年3月,技术公司经理李志斌、书记王玲、副经理宋建平三人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壳”公司新股东,并分别担任法人代表、经理、监事,公司改名为大典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大典公司也按国家规定申请获得了焦炭出口资质。
作为改制的“设计者”和“操作者”,大晋集团在《改革情况说明》中写道,“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山西省外贸企业改革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产权上的关系”,因为“技术公司对大典公司没有国有资本投入”。
最后,法庭审理判决认为,“大典公司无论从其成立过程、资金运作还是业务展开和人力资本均利用了技术公司的国有资本,故大典公司由此产生的资产,均应归技术公司所有,属于国有资产。”
双重身份的宋建平
作为国企改制的“壳”公司,大典公司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尽管从工商登记的法律意义上说,大典公司是个民营的股份制企业,但是,在赶上国际焦炭市场红火的大好时机,取得的巨额经营收入除了初期按合作规定缴给技术公司外,股东未享受股东权益,即没有分红。
“因为大晋集团不允许。”大晋集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一个法律上独立的民营企业为何如此“顺从”大晋集团这个国有企业的管理者?
大典公司股东们的“顺从”还不仅仅体现在不分红上,他们的人事任命、股权进出等公司事务也由大晋集团决定。
例如:2002年和2003年两家公司之间合作,大典公司从每吨焦炭出口收入提成5元外,其他收入全部归技术公司,就是大晋集团规定的,因为这种约定的目的,是为技术公司改制和维持运行筹措资金。
2004年,技术公司进行职工身份置换,买断工龄,也是在大晋集团指导下完成的,“因为要贯彻落实山西省外经贸厅党组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必须实现两个推出、两种置换的要求和精神”。
对于以上诸如此类的“说了算”,大晋集团并不否认,在向上级汇报的报告中明确表示:“技术公司利用大典公司作为平台进行改制,其方案制定与具体操作均取得了我集团公司的指导、支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一直将技术公司与大典公司同等看待,并将大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状况列入我集团公司行业统计范围。”“所以宋建平觉得自己很冤枉,当年的改革政策是政府定的,自己也是听从上级安排参与国企改制的,改制是集体决定的,自己作为改制的一个执行人,听上级话,按上级要求办事,自己为改制做出了贡献,却坐了牢。”宋建平的辩护人韩善瑾律师对记者说:“听到法院宣判后,宋建平反应强烈,认为一审判决颠倒是非、颠倒黑白。”
山西外贸国企改革开始“自查自纠”
网上有评论说,如果大典公司亏损,就没人关注大典公司了,宋建平也就没事了,“都是赚钱惹得祸”。
另有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尽管从工商登记来看,大典公司是一家民企,但从它成立的背景、运作的手段,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对它的要求和职能定位来看,“已经讲不清它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了”。说它是民企吧,它从诞生起就承担了国企改制的任务,并因此借用了国企的一些资源优势;但作为民企,它又没有体现股东的基本权益———上级不让股东分红。因此,大典公司是个很奇特的案例,也是个疑难案例。
“技术公司因为宋建平案已被中止破产,目前只有一家真正进入了破产程序,其余的都在观望。”相关人士介绍说。
有媒体报道称,山西省商务厅目前正在对省属外贸系统国有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由于上级对省商务厅上报的第一次检查结果不满意,已于近日要求再次核查。 (中国经济周刊)
律师观点
关乎民企生存和发展的标志性事件
业内人士认为,“山西焦炭黑马宋建平案”是国企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不清引起的。但由于企业改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这项工作中一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宋建平的代理律师指出,宋建平自己觉得自己很冤枉:当年的改革政策是政府定的,自己也是听从上级安排参与国企改制的,改制是集体决定的,自己作为改制的一个执行人,听上级话,按上级要求办事,“自己为改制做出了贡献,却坐了牢”。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强调:“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加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确,国家既要保护国有资产,又要防止侵占民营资产,损害民营企业家的利益。
近年来,多起案例证实保护民营企业的任务较为艰巨。宋建平的代理律师认为,“山西焦炭黑马宋建平案”是一起侵占民营企业资产的典型案例。因为,“大典公司”因改制而成立,也因改制尚未完成或不彻底而留下隐患,引起产权纠纷。“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深化改革的产物,这种改制模式,不仅山西有,在全国的很多地方都有。
宋建平的代理律师坦言,如果“大典公司”被认定为国有企业以及由此对宋建平给予贪污挪用定罪处理,一大批民营企业家将锒铛入狱,一大批民营企业也将面临倒闭。因此,“山西焦炭黑马宋建平案”是一起关乎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标志性事件。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保护民营企业应遵循“平等对待,协调共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进一步加强产权界定和纠纷认定工作,完善产权认定制度构建产权认定管理体系。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与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编辑: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