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生重大枝节梁文永:广州市规划局处罚权尚存疑问梁文永说,国务院法制局1997年12月24日《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其中有“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内容,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政府《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以及广州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等,都重申了上述规定。广州市政府的穗府〔1999〕52号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二十条将其落到实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执行,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是国务院法制局《复函》特别针对广州市情况强调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穗规决(2007)257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规定。 除此之外,梁文永还认为,既然这事情是被行政部门称为重大事件、被社会称为“广州农村宅基地集资房第一案”,一审应在中院而不在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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