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就是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从2004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活动,从中总结可以看出,在目前服务性消费占消费者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服务的纠纷归根结底都可以归到合同的纠纷上来,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和经营者构成合同的关系,大量的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一
些不合理的条款,来剥夺消费者的权益,免除自己责任的不平等条款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我们呼吁公平的缔约。
任静说,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安全至上,因此,导则在第5条提出产品应该可靠,使用安全,最大限度的降低消费者在使用中的风险。同时,当一个产品在生产或者是在设计的过程中,如果厂家没有发现这个产品存在问题,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厂家理应有一个有效的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因此我们也呼吁,在政府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出之前,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建立企业内部的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及时告知消费者,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第6条提出,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售后服务对于满足消费者的诉求、解决消费争议,同时树立一个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保证它的售后服务体制的完善,人员应该熟练掌握相应的售后服务的技能,应该有一个完善的沟通渠道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第7条要求,企业在化解纠纷的时候,要做到及时公正。消费者投诉的时候,消费者权益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拖延解决,或设置种种障碍。我们要求企业应该制定方便快捷的投诉程序,公正的解决消费争议,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企业护法消费者导则:10之3
任静说,导则的第8条、第9条、第10条所提的要求,是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提出限制或要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更高于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一家企业如果能在做到前7条的同时,也做到后3条,那么将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优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