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实质就是一种生态经济。而生态经济与传统经济运行的根本不同在于,社会的整个生产过程,不再仅仅只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而是与生态生产过程相互交织与统一运动的生产过程。它要求整个经济活动朝着物质资料生产与生态环境生产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方向运行,要求在考虑自然资源对人类物质生产的保障能
力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从这一认识出发,进行中部崛起立法观念的变革与更新,笔者认为,当前,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从“物为我用”向“物尽其用”转变。“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一直是人类在对自然资源的认识上存在的一个误区。正是在这种认识的误导下,人类对待自然界一直秉承的传统是物为我用。这直接导致人类错误地选择了经济发展的模式,即把经济增长完全建立在大量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之上,以至酿成今天的恶果:一方面,自然资源大量的浪费,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急剧的减少或枯竭,“资源危机”随之而至。
循环经济的提出正是为了改变人类经济发展的模式,引导人们用珍惜的态度对待自然界,彻底改变过去那种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树立“物尽其用”的思想。鉴于此,为了保障中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中部崛起立法应当引导人们建立“没有废物,只有放错了位置的资源”的观念,并保障自然资源得到最合理和最有效的利用。
第二,政府角色从命令强制型向发展导向型转变。
在传统的法律法规包括环保法规中,政府主要采取命令与控制的管理体制,如重点关注一些具体的环境污染现象,进行严格的总量控制等。一般来讲,有针对性地干预在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方面是有显著成果的。然而,如果环境影响是由普遍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并且没有简单的技术解决办法,则那些具有前瞻性的发展导向型的政策手段就更为可取。
国家发改委在2005年5月24日开幕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高峰会”的致辞报告中指出,我国将力争到2010年完成循环经济战略发展的一系列环境建设,为初步建立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可见,政府能够为循环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因而,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建立一套绿色保障制度,引导循环经济发展的权力,也是时势所需。
第三,“污染者付费原则”向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转变。“污染者付费原则”也叫“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显然,具有“末端治理”模式的这一原则,它已跟不上循环经济发展的脚步。因为,循环经济强调的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循环。按照这一要求,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基本上应当没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产生,也就不存在对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副产品”的事后处理问题。因此,在新的立法观念或思路上,应深化“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第四,从盲目高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
所谓的“绿色消费”,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避免环境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
因此,以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中部崛起立法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转变人们的消费观念,引导人们学会“绿色消费”。(作者简介:徐丽媛,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环境法硕士。)
(编辑: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