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灿 实习记者 罗秀云
一起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打了6年的官司,最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在2006年9月1日的一纸《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涉案双方都不再申诉,案件随即进入执行阶段。于是,省高院指定该案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中院”)异地执行
。
2007年1月30日,清远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清中法执字第17号)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社科院”,原经济研究院已经并入该院)、广州经济科技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但让执行申请人陈岩万万没想到的是:在2007年12月12日,清远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07清中法执字第17号),中止该案的执行,该案执行法官称“涉案三方是同意中止执行的”。陈岩说:这是有人在执行过程中无中生有……
中级法院中止高院指定的执行
由于,省高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已生效,并指令清远中院执行,要求在6个月内执结,并将执结情况向省高院执行局汇报。这让陈岩着实高兴了一阵子。
然而事与愿违。陈岩说,“清远中院却自作主张中止执行该案”。清远中院研究室黄主任称,法院这么做的原因是在执行中发现了“新情况”。
清远中院中止执行的理由是:根据原审判决定,各方当事人应对科技公司资产进行结算后,再依法依约承担责任。现虽三方当事人已同意公司承包期间的资产负责专项审计,但当事人对专项审计结果产生争议。对争议问题,生效判决书主文部分已明确了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仲裁机构裁处,因此,对争议问题当事人应按判决书的要求寻求解决,在争议问题解决前,本案应当中止执行。
据清远中院称,“新情况”是“当事人对专项审计结果产生争议”。而一旦产生争议,清远中院认为就要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一审的《民事判决书》(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589号)判决和省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年粤高法民一经字)上称,“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仲裁机构裁处”。
但是,陈岩向记者指出这两份判决书中的原话是:“至于在结算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某项财产的权属或分配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另行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处,但此已不属于本案承包合同纠纷之审理范围。”这段话前面的意思与清远中院引用的一样,但该院却没引用最关键的一句:“但此已不属于本案承包合同纠纷之审理范围”。
对此,清远中院研究室的黄主任也婉转地拒绝回答记者所提的问题。
被执行人没提出申诉
陈岩认为,所有要求执行的项目,省高院都判决得十分清楚,清远中院只要严格按省高院的判决来执行就可以了,怎么能因为被执行人在其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就中止呢?如果被执行人永远不同意,是不是就永远不能执行呢?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被执行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根据《民诉法》第234条,可中止执行的情况是:申请人同意延期,案外人有确实理由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当事人死亡而继承人尚未能继承其义务的,当事人的法人地位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再就是其它原因,如被执行人短期外出、重病住院或暂时生活困难无偿还能力的。但清远中院中止执行的行为,是完全不能从上述的情况中找到依据的。
令陈岩感到疑惑的是:在执行中,清远中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社科院、科技公司800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提出申诉,反而是清远中院自己找理由中止了自己的执行。
三方确认审计报告,签署纪要文件
2005年1月,省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年粤高法民一经字)生效后两天,陈岩即向社科院、科技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共同结算广州经济科技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债权债务的函”,提出按照判决要求履行共同结算义务。这两个单位收函后,特别委托杨长明、代理律师欧泽明代表上述两单位参与和陈岩关于共同结算工作的协商,三方并于2005年4月7日,共同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债权债务结算公告”,正式开始了三方的共同结算。
2005年5月,三方共同委托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陈岩承包经营广州经济科技总公司诉讼纠纷判决事项结算”进行专项审计,该所并于同年7月25日出据了粤诚审字(2005)421号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出来后,陈岩的代理律师何军、王宏喜和社科院、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长明、欧泽明于2005年10月14日在社科院会议室签署了《会议纪要》,三方对审计报告确认的债权债务数据结合判决的判项逐一进行了确认,并商定了执行方案。
“但后来由于社科院主要领导易人,他们不愿履行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陈岩于是在2005年11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质疑“三方同意中止执行”
陈岩向记者反映称:2008年1月11日下午,她与清远中院负责该案执行的法官通电话时,对方称,“中止此案时,曾举行过听证会,三方当事人均同意暂时中止执行并签了名。”对于此事,陈岩说:“我从来没有参加过什么听证会,也没与另两方当事人一起签过什么‘同意暂时中止执行’的文件,我的律师更不知道有此事。”
在采访中,清远中院和社科院、科技公司都未向记者出示这份所谓的“三方同意中止执行”的文件。
(编辑: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