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灿 实习记者 罗秀云
望着山坡上一片片绿油油的桉树林,广东省五华县郭田镇石团村的村民黄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就是这些桉树让他忧心冲冲。
2005年和2006年,国内数家有影响的媒体发动了“关于种植桉树是非功过的大讨论”。同样是桉树,在广东却遭遇了四种不同的命运:有把它当摇钱树
大力推广的,也有把它当“毒树”断然禁种的;有种植户自发“罢种”的,也有民间自发抵制的。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都倾向于桉树无害,应该大量种植;而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态林业专家都反对大量引种桉树,认为桉树是“抽水机”、“抽肥机”和“有害生物”。因为山地树种单一,容易引发病虫害,蓄水能力差,放火烧山再种桉树,破坏山地的原有生态本身就是毁灭性林业开发,后患无穷……
事由:一份合同引发放火烧山
2003年1月20日,位于韩江上游的郭田镇石团村的公益生态山林燃起熊熊大火。村民闻讯从四面八方火速赶来,准备扑灭这场将要烧毁他们生存希望的大火———起火的山林是村民水田农耕灌溉及饮用水源的发源地,烧毁山林将会导致水源干枯、泉水断流。
但村民的灭火行动被郭田镇政府和山东日照森博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阻拦,其理由是,烧山种桉树。
村民们面对冲天大火捶胸顿足,无可奈何。
此次放火烧山的根源在于一份林地租赁合同。2002年7月,五华县政府根据国家关于建立造纸原料基地有关政策,与森博公司签订协议引进该公司在五华县建立原材料基地。经过该县林业局的引进,郭田镇政府与石团村委会于同年9月25日,召开会议同意引进森博公司在该村山地种植速生丰产林。
次日,郭田镇政府与森博公司签订了一份山地租赁合同;随后,森博公司与石团村签订了《速生丰产林开发种植合同书》,合同约定石团村规划5056.5亩山地给森博公司种植桉树,该公司向镇政府和村委会支付土地使用管理费各0.5元/亩,村民土地使用费租金为每年每亩3元,每10年按物价浮动指数调整一次;租赁期限为60年。
合同签订后,森博公司对用地进行了开垦和调整规划,至2003年5月全部种植完毕,经五华县和石团镇林业部门勘查测量,确定森博公司在石团村种植桉树的林地面积为4069.4亩。
村民:种植桉树影响水稻耕种
“这些出租的土地包括责任山、自留山及公益生态林,如果村民知道真相的话,肯定不会签那个合同。”石团村委支部黄书记说:“他们村的山地其实不是直接承包给森博公司的,而是承包给镇政府。”据知情者透露,当时石团村委召集村所属的9位村民小组长以领取公益林款为理由要村民们在无内容的空白纸上签名,同时要求9位村民小组长首先签名,但大部分村民还是拒绝签名,于时“就有人胆大包天,冒充了130多户户主签名,使合同快速签定。”“我们根本就不愿意租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公益林地,不仅因为那片山林是灌溉、饮水的源泉,调节本村气候,并且4000多亩林地占该村林地总面积的90%,一旦出租,我们村根本就没有发展的空间,连生存都面临困境。”
石团村的老村支书黄仕清说,整个石团村1000多人口,总共有水田530多亩,加上旱田有600多亩,山林面积共有6800多亩,其中种了桉树的山林为4000多亩,根据他们村的统计,除因为外出打工弃用的田地外,因为桉树种植影响到的有380多亩水田,“现在我们已没有多少水稻田要耕种了。”
记者看到,靠着种植桉树的山丘的许多田地都已经长出了高高的青草。
林业部门:凡事要相信法律
郭田镇邓副镇长告诉记者:“森博公司是县林业局招商引资过来的,在签订合同时,虽然召开了村委会、村民小组长会,却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但村民们都知道要出租林地种植桉树。”他说,现在村民又以签订合同的不满来投诉,主要原因有三:其一是承租期限太长;其二是出租款没下发;其三是每亩的租金太少,一直没有变化增加。
对于此事,五华县林业局一副局长称,当时为了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还专门进行了讨论。至于村民说“冒充了户主签名”,其实许多签名都是村民自己委托人代签的。
该副局长表示,承租60年并不是时间太长,而是按承租山地有关合同的性质而决定———最长租赁期可达70年,而且在租赁山地时,有特殊情况时,可报省级单位批准同意,还可在承租70年的基础上作适当延长。同时,租金并不低,合同有规定,10年上调一次,目前我们正在研究,会逐年提高的。不管村民如何投诉,凡事要讲道理,相信法律。
两级法院判决村民败诉
2007年3月28日,村民朱四连、黄梅娣等222人作为原告,将石团村民委员会,郭田镇人民政府,告到五华县人民法院,森博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出庭应诉。村民们要求法院确认石团村委、郭田镇政府与石团村部分村民于2002年9月30日签订的《速生丰产林开发种植合同书》无效,判决第三方森博公司将依无效合同租赁的林地返给村民经营管理。
2007年5月22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件。庭审中三方争议的焦点为:郭田镇政府能否作为承包山地的一方主体?未经授权假冒农户签名合同是否成立?租赁合同约定60年的租赁期是否合法?村委会、村小组有没有权利把已经承包给各户经营的林地擅自转包、租赁?
2007年7月23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村民上诉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7日,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广东有关法律专家认为,2002年9月20日,郭田镇石团村委会与郭田镇人民政府签订“山地承包合同”,由石团村委会将石团村280户村民于1980年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山林、林地发包给郭田镇政府承包经营(转租)承包期60年。属违法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签订合同当事人的“平等主体”原则,违反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侵害石团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二,2002年9月30日郭田镇人民政府与石团村委会、石团村村民小组长及部分村民签订“速生丰产林开发种植合同书”作《土地租赁合同》的附件,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各方利益,约定出租全村村民的山林林地5065亩,租期60年。属违法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原则,违反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其三,石团村委会多次召开9个村民小组长及部分党员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决定出租全村各农户承包的山林林地,租金收入归村委会支配,属违法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侵害各农户的山地承包经营权,依理依法对于在1980年已由生产队发包给各农户承包的山地,村委会、村民小组长没有处置权。
其四,石团村村民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责任山、自留山被日照公司开发种植速生桉树历时6年,没有取得任何收益,依理依法,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编辑: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