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城管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可不经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即使是违法建设,城管也应该报经法院批准后,由法院拆除。
城管:按照《广州市违章建设查处条例》规定报萝岗区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本报记者马灿实习记者罗秀云石晓东
本报曾报道的广州市萝岗区锦明玻璃
厂一案,目前有了新的进展。日前,萝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厂状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萝岗大队(以下简称“萝岗大队”),未经法院许可就把厂房强行拆除。城管方则答辩称,城管属于新生事物,权限在法律上还有争议,因此招致民众的误解和偏见。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政府招商引资,各方积极办手续
记者了解到,锦明玻璃厂经当地招商引资进来的建设项目,其股东包括美国著名华人领袖梁冠军先生等。前几年,萝岗属于广州市比较偏的地方,基层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招商引资,并给予相当多的优惠条件。
该厂负责人庞理说:“简化用地手续也是优惠措施之一。”于是,庞理受全体股东委托先后与蓝伟强、石燕生,以及广州市国营黄陂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黄陂公司”)和广州市天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鹿公司”)几方达成协议,签订了《租赁场地协议书》。
2001年2月22日,天鹿公司特地向工商部门开具证明书:兹有庞理在我公司辖下一环路旁的位置开设筹办一间玻璃加工厂,现已建成,准备投产,请工商部门给予配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01年9月18日,黄陂公司国土办出具证明:兹有庞理同志在我公司辖下一环路旁原黄陂公司岭田石场开设玻璃厂一间,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2001年9月23日,萝岗镇村镇建设办在上述证明左下方加上了审查意见:“经核实,庞理租用黄陂公司土地建厂,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产权属集体,可作商业用途。”
记者看到,这些文件上也都加盖了“萝岗镇村建设办公室”和“萝岗镇国土规划管理所”的公章。2003年2月24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办公室再次在上述证明上加盖了意见:同意此房作工业用途。
正常经营的企业变成“违法建筑”
2006年,萝岗大队对锦明玻璃厂开具了穗综萝处字[2006]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当事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白云区萝岗)锦明玻璃厂,在广州萝岗区联和街市一环南路原岭田石场,建设了28栋1层砖瓦、混合结构房屋。上述建筑未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庞理不服,随后进行了听证申请。庞理认为,自己建厂初期是在萝岗镇国土所申请了报建手续,并且该报建手续已经得到了行政许可批复;同时,锦明玻璃厂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所有行政手续都是完备的,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其三,自己是当地政府当年招商引资来的,这样对自己不公平并将带来巨大损失。
2006年3月2日,此次听证会如期举行。在听证会上,黄陂公司向萝岗大队提供了这样的说法:锦明玻璃厂没有与我公司签订任何租用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协议书。我公司亦没有就锦明玻璃厂的申请办厂、厂房报建、办证等手续出具有关证明,锦明玻璃厂的用地及有关手续与公司无关。
未经法院判决,厂房被强行拆除
2006年4月26日,萝岗大队再次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萝处字[2006]4-0002号):再次认定锦明玻璃厂已构成了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拆除将由萝岗区城管大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走投无路的庞理,只好于同年9月12日向萝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此案法院还没判决,萝岗大队就在同年11月1日将锦明玻璃厂夷为平地,还砸毁和贱卖了厂里的一批财物,导致锦明玻璃厂损失2000多万元。
厂房被拆除后,庞理再次将萝岗城管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萝岗大队上述强制执行行为无效。
双方焦点:城管强拆厂房是否越权?
在庭审中,萝岗大队方答辩称,锦明玻璃厂不仅是违法建设,而且污染严重。按照《广州市违章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因锦明玻璃厂拒不拆除,才在2006年11月1日至16日会同安监局、劳动局等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公正的。
锦明玻璃厂代理讼诉律师提出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应规定,即使认定锦明玻璃厂是违法建设,萝岗大队也应该报经法院批准后,由法院拆除。萝岗城管大队依据的地方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抵触,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适用人大立法。
萝岗大队方就此回应,城管是新生事物,全国人大就城管的权限还没有出台法律,自从1999年城管大队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后,一直都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行使综合执法职能,因此也经常招致民众的误解和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