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下发紧急通知,规范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行为,规定不符合“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属于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范围”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
管理的通知》,旨在今年底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过渡期内,依法加强规模性裁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明年《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通知自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07年12月31日。其中“用人单位”包括广州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据悉,在通知施行的有效期内,如用人单位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均属于“规模性裁员”,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如不符合裁员条件,15日内劳动部门将给予书面意见并抄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关社保机构对该类企业不予办理有关停保手续。此外,各级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不是当的,也有权提出意见。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建龙表示,此通知“就是为了防止单位利用年底合同到期,终止合同规避新法的”。他要求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密切关注年底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和改变用工主体实行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的问题,严格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的报告审查,特别是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各级劳动保障执法机构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不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的单位,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记者 毛锦萍 实习记者 王思鹏 通讯员 吴子因
(编辑: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