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一:“禁电”规定是否违法?
正方:“禁电”出台有根有据
反方:“禁电”违背全国大法
自广州公安局2006年11月15日《通告》发布后,反对“禁电”各方就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
对此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禁电”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
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限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而目前《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稿)》中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正是基于上述《条例》精神制定的。而广州禁电动自行车,已经于今年9月份通过了省政府的批准,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而何小华对此有不同看法。他指出,各地交通法规应遵循全国相关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就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国家立法中,电动自行车是合法的存在,且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解释,已将电动自行车包括在内,“‘非机动车’,是指……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电动自行车以“非机动车”的“身份标签”,在国家立法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的。地方立法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尊严”的立场上,只需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作出具体规范即可,而不应对电动自行车的合法与非法作出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规定”。何小华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仅只是授权各省级政府决定非机动车登记上牌的种类,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禁止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权力。
争论二:电动车易造成事故?
正方:数据表明电动车安全有隐患
反方:数据含义不清,隐患来自非机动车道
广州公安部门禁电动自行车的第一条理由就是认定它“不安全,对市民交通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称,今年1-5月份,广州市区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宗,伤亡56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所为。
市交警部门透露,目前广州市出现相当数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其重心高、惯性大、车速快、安全系数低,且部分驾驶人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术资格、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对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而更多隐患来自那些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按照国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身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交警部门指出,现在许多电动自行车却逐步向“轻摩化”转变,其性能、行驶速度越来越接近轻便摩托车,操作不当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禁电”后部分市民表示赞成,他们表示现在广州老城区有时看到电动自行车在路上穿梭,甚至抢道,很危险。如果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等于白禁摩了。鉴于此,之前一些持观望态度的市民也放弃了买电动自行车的想法。
而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则对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含义存有疑问。有行业人士对此提出了3个问题:宣称的49宗事故中,肇事者是机动车居多还是电动车居多;事故的电动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居多还是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居多;是人为违反交通规则出事居多还是因电动车本身问题出事的居多?
交警部门没有站出来给出答案。该人士说,如果所有的答案都是后者,电动车无疑该禁;但如果答案是前者,是不是意味着有人在为“蚂蚁踩死大象”一类的事寻找处死蚂蚁的理由呢?
对于不符标准上路的电动车,省自行车行业协会表示应严厉打击,并且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行动,遏制非法生产的电动车,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省自行车行业协会也有自己的数据。何小华表示,根据上海市的统计,2001年电动自行车事故率为0.47%,同期机动车的事故率是3.1%;2002年上半年电动自行车事故率为0.17%,同期机动车的事故率为1.6%。“很明显,电动自行车比满大街的机动车安全多了。即使电动自行车有安全隐患、超速问题,也罪不至死,完全可以通过规范管理来解决。”
电动车自所以表现不安全,另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广州在道路硬件上的不足。
与北京、上海比起来,广州已经形成的庞大的道路系统,但整体对非机动车并不“友好”。在北京、上海等很多城市,自行车道是由来已久的城市传统,虽然被机动车挤压,却也仍然有其延续的空间。惟有广州,主要道路上已经很少有自行车道。
“禁电”令来即像飓风,在广州引起巨大反应,赞成和反对两股势力也随之形成。几日来,双方就此问题在广州各场合发生了激烈碰撞。而正方是广州市公安局及其他部门及赞成“禁电”市民;反方是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生产厂家、经销商及反对“禁电”市民。
争论三:电动车难以适应广州?
正方:电动车扰乱交通
反方:电动车使用便利通过管理可解决问题
广州交警部门禁电动自行车的第二条理由,是因为它扰乱交通秩序。这一点在《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稿)》特别说明中得到充分体现。“从广州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真正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减少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通行矛盾,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广州市决定对于电动车、助力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对于此说法,市民老陈表示支持,陈先生认为电动车扰乱了机动车交通的秩序。电动自行车速度慢,又灵活地穿行于机动车道之间,给机动车带来了麻烦。但也有很多市民对一政策的倾向给予了批评,指“禁电”牺牲中下层市民的利益,以保障“有车族”对道路的独享。
尽管有近8成市民赞成“禁电”,但仍有不少市民认为,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十分便利的交通工具,有着其不可取代的优越性。车主老张说,他每天在中山大学和地铁站之间来回,步行需要10多分钟,电动自行车能起到代步作用。
市民梁女士则认为,广州的交通情况本来就不好,限摩之后,坐公交车经常遭遇堵车,打出租车成本又太高,地铁目前也不是每个角落都能通达,因而,轻便的电动自行车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对此省自行车行业协会认为,目前对电动车上路固然存在很多问题,但通过制定政策和加强管理后,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实现和谐共处并非不可能。
本报记者冯超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