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连发两道金牌重大利好公布前不得突击激励
新快报讯 第二轮股权激励启动后,以中粮地产为代表的5家公司在重大利好公布前突击进行股权激励,这一“投机行为”今后将不再发生。记者日前从多家上市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
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备忘录还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前的时间窗口内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等诸多敏感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突击激励被叫停
备忘录对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中粮地产2007年12月20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该方案至今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2008年3月24日公司即披露资产注入初步方案,这一做法与备忘录的规定明显相背。更为明显的案例是中国中期,该公司2008年1月31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月29日公布非公开发行预案,只相隔29天。
另外,备忘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股东激励曲线进行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规避严格的审批程序,尽快实施股权激励,采用了股东激励的方式。比如东百集团、通威股份、浔兴股份等公司都是大股东拿出一部分股份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激励对象,其中东百集团还是放弃了之前采用的期权激励而改用股东激励方式的。
但这种便捷的激励模式也不再可行。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这意味着股东激励模式不仅也要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而且还要通过上市公司回购曲线进行。 (综合上证)
(编辑: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