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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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中,比较大一部分成本来自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购买。因此,99版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对材料设备的作出了比较详尽的约定,即便如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还是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争议。
【案例回
放】
1、某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并对供应材料的品种、数量、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后,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是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所致,双方形成争议。
2、某发包人因承包人拖延工期而欲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则认为延误工期是由于发包人提供材料滞后而致,发包人违约在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由于材料设备而产生的争议。第一个案例双方虽然对材料的品种、数量和提供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约定材料的质量和检验程序进行约定,以至于质量问题处于不明朗的状态,这样就需要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从而确定责任归属;第二个案例属于一个举证责任归属的问题,发包人要因承包人拖延工期提出合同解除,其有义务证明提供材料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无法证明,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将不能成立,而承包人要追究发包人供应材料滞后而带来的违约责任,也必须证明发包人迟延供应材料的证据,否则要求发包人承担之违约责任也将得不到支持。
【风险防范】
虽然大多数施工企业对材料条款的约定均采取了99版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中设有材料和设备一览表,显得比较全面和细致,但也有许多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对合同条款约定比较简单而且缺乏严谨,并在合同履行时过于随意。为此,笔者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在签定承包合同和实际施工中应当作出以下防范措施:
1、对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方作出明确约定,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约定,若有变化,应当及时取得书面变更文件;
2、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检验程序、提供时间和地点等作出详尽的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3、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材料和设备的交接要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设备安装后,将及时进行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签字确认文件;
4、作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要购买质量合格的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认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5、由于发包人提供材料而延误施工进展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作出书面施工函件,并取得送达证据材料;
6、若通用条款无法满足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应当提出在专用条款对此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
7、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无法解决施工材料和设备产生的有关争议,那么承包人应当在最终施工结算或索赔中提出相关要求,并与发包人取得一致解决意见。
耿爽律师简介:
耿爽律师现为广东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攻建筑领域法律问题,现任全国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被评为全国建筑领域百名优秀律师之一。
(编辑: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