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启同 吴琼·
深圳市大运会中标方案“海之贝”被抛弃一事在社会上特别是设计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而目前“海之贝”的命运也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之中。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业内人士。
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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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方(广东省建设厅厅长):现在为止,建设厅还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关于深圳大运会场馆弃标事件的任何通知,我也是从媒体上得知此事的。事态的发展我不清楚,也不便评论。就我认为,不管深圳方面是否弃标,为什么弃标,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比如《招标投标法》等办事。单纯就方案选择而言,从以往经验来,并不是专家评审第一名的方案就必须是中标方案,它还要综合很多方面来评估。
要给公众一个清楚的交代
张毅(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院长):在已经对外公布了中标结果然后再“弃标”的情况在行业内比较少见,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遇到过。因为这个时候“弃标”。除非你有了充分的理由,或者发现了方案中的重大错误,否则就很难让人接受。而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人们就会首先想到补偿的问题。《招标投标法》中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当然,这还要看他们在标书中是如何对此进行约定的。这件事能引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介入调查,说明其影响一定不小。但是不管怎么说,应该要给公众一个清楚的交代,否则,这个现象将来就会被更多的人效法。
尊重专家评审意见之说难成立
林学明(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广州集美组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设计界,经常会出现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甚至是已经签订了设计合同后,业主单方面毁约的情况,这对设计师来讲是很不公平的,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海之贝”方案遭弃标,如果业主说是为了尊重专家评审的意见,才做出更改决定,这种理由并不成立,实际上是业主在推卸责任。因为最终做出决定的从来不是专家,而是业主。
设计师可以根据当时的发标细约,通过法律途径向业主索取赔偿。至于能否最终拿回项目,还不能确定,不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并不乐观。
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邵松(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秘书长):我以前也经常参与评标活动,并不是专家评审第一名的方案就必须采用,我们一般都会提供两到三个方案供业主全面衡量选择。李兴刚的“海之贝”方案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遭业主单方面弃标,的确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照中国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师在大型公建投标中是弱势群体
黄惟雄(广州市美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设计师):设计方案评选应该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一般来说,第一名的设计方案中标几率比较高,但评审结果往往是综合各方面来考虑的,比如说造价、工期、施工难度等实际操作性,所以第二名、第三名的方案中标的也很多。所以“海之贝”方案以第三名中标,是绝对可行的。而按照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应该按照这个结果执行,而不能随意更改,否则这就是对评选程序和法律的亵渎。
在大型公共建筑的投标过程中,设计师是弱势群体。中国的法制建设整体不够健全,更何况是招标投标,与政府打官司,设计师实际上胜算很小。就我的经验来看,设计师可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后也拿不回工程,当然可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但整个事件很有可能就这样不了了之。当然,作为设计师,我们必须争取自己的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也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推动中国的法制进步。
大型市政公建项目应该让市民参与意见
王河(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主任、建筑师,高级室内建筑师):这在设计界是比较普遍的,就我了解,有些中标方案在经过了专家投票、公示阶段,进入合同签订的阶段,都可能被弃标,这些实际上都是不符合招标程序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在国外,设计师大多会诉诸法律,但在国内,设计师相对比较弱势,就深圳大运会场馆这个项目来说,“海之贝”的设计师可能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想拿回项目,则不乐观。
国内规划部门应该在招投标项目上尽快与国际接轨,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对一些大型的市政公共建筑项目,应该公示,让市民参与意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开、公正。
难道中国人就没有神来之笔?
关先生(某工程设计公司策划总监):弃本土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不用,改用日本人设计的方案,很容易让人想到崇洋媚外。这样的情况我们以前也遇到过,那是因为业主没有钱了,或者方案遇到了不可抗力不再实施了,那是没有办法。而且那些都是些私营业主,现在政府的公建设施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就让人想不通了。不错,作为大运会的场馆,无论用谁的方案,这个项目都是要建设的,问题是对于“弃标”,你要有个可以让人信服的理由呀。虽然现在业主方公开宣称愿意补偿,我想,任何一个设计师都不会接受“弃标”的结果吧。我感觉,现在的设计企业是在夹缝中生存,好不容易竞争到一个项目了,一方面要接受业主的苛刻要求,一方面还要受到来自同行的挤兑,你说难不难?就这个项目而言,各有各的理念,各有各的优势,你能否认中国人就没有神来之笔?
政府违约谁埋单
虽然此事有待国务院调查后来认定,但并不妨碍我们的讨论,尤其是涉及政府公信力的违约问题更需要格外关注。显然,根据招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海之贝”是经过法定程序中标的方案,放弃中标方案即等于违约。尽管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愿意根据法规,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但这种明目张胆的违约行为还是让人深为忧虑。这位负责人表态之轻松令人惊诧。
在我看来,深圳有关方面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权力自大,视违约如儿戏。即便“春茧”比“海之贝”在创新性、公共空间组织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也得到专家认可,但改变方案,也应该按法律程序去协商解决,而不是随意突然地公布废弃“海之贝”。
如此,公众要问:政府的决策为何如此草率?这中间有没有“猫儿腻”,为何如此蹊跷?深圳湾体育中心作为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主要分会场,中标方案更改事件必然万众瞩目。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负责人陈韶安承认,废弃“海之贝”实属违约行为。不管如何包装违约理由,只要违约的事实存在,都或多或少地流露出权力无限的傲慢。如此不守信的政府,又如何取得公众的信任,如何为公众负责呢?轻率违约的关键,是违约成本太低,不会有官员为此掏腰包。可经济赔偿要纳税人埋单,他们同意吗?·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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