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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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众多案件起因源于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款支付、建筑物使用安全,更关系到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建筑企业,工程质量应当放在施工首位。99版通用条款对此作出了约定,但更重要的是如何细化,如何在实践中
操作?
【工程质量条款风险控制】
尽管合同通用条款对工程质量作出了约定,但作为建筑企业在此基础上,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注意以下内容的备入:
1、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并以监理单位意见为参考;若质量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为建筑企业应当积极与发包方签定细致的约定标准,或参照类似工程的质量标准,总之对质量标准在合同中一定要加一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如果发包方提出达到“优良”或更高的标准时,承包人应当考虑实际情况要求奖励、增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
2、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共同委托一个拥有鉴定资质的法定鉴定部门,确定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并应在该条款中说明,质量争议无论是在诉讼或非诉讼解决问题的程序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以最终确定质量责任归属。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一旦出现问题后,众多的单位便会相互推委,而认定工程质量及责任分析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必须委托具有合法鉴定字纸的单位。若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就对专业鉴定单位加以约定,那么将来发生质量争议也就会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避免问题的加剧。
【工程质量条款的实际操作】
1、作为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中应当达到设计要求、质量标准要求,但实践中,施工有时无法保证完全精密,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差。当然,一般情况下,工程达到使用标准即可认定质量合格,设计标准和使用标准区别并非很大,只不过设计标准影响建筑物的一般使用年限,而使用标准影响建筑物最终使用年限,所以建筑企业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力达到建筑物的使用标准,达到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要求,作到检验合格。
2、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那么通过鉴定部门的寻求鉴定结果,分担责任归属,最终得到解决。质量鉴定合格,应当有发包方承担鉴定费用。如果鉴定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暂定施工的,发包方还应当承担发包人窝工等实际损失,延长工期。
3、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承包方则需要返工、维修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了。而且需要承担鉴定费用,造成暂停施工的,所造成的窝工等实际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而且工期不予延长。
4、在实践中,承包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在施工前,应当注意按照质量规范和设计要求制定实用科学的施工方案,并要求对方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过程中取得合格签字确认。
耿爽律师简介:
耿爽律师现为广东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攻建筑领域法律问题,现任全国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被评为全国建筑领域百名优秀律师之一。
(编辑: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