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起彼伏,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其价格有天壤之别,从而折射出建筑业的“黑白合同”之乱
·杜寿兴·
最近,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有关围绕黑白合同之争的两起案子。其中一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讼争的工程,白合同的工程款1600万元,黑合同高达3400万元,相差竟达
1800万元!另一起案子的情况则十分普遍典型,双方围绕黑白合同效力之争的工程款差距为222万元(黑合同的工程价比白合同低)。
■“黑合同”价款比“白合同”少220万元
不久前,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筑公司)与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针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宏伟建筑公司说:“按照‘白合同’,工程款为632万元。”山河针织公司称:“按照‘黑合同’,工程款仅410万元,你还要支付我115万元工程逾期违约金。”
两者所述,仅工程款一项比较,相差达222万元。2007年5月21日,宏伟建筑公司把山河针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绍兴市建管局对此备案确认。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07年1月25日工程款应付至合同价的90%,即被告应付合同约定价款6328370元的90%计5695533元。但截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仅付过329万元,尚有2405533元余额未付。原告催讨该笔款项未果,只得依法起诉。
接到起诉状不久,山河针织公司将一纸民事反诉状递到了法院。
山河针织公司反诉称,2005年10月1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人民币410万元。补充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反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全部工程于2007年2月2日完工。至此,工程逾期已达282天,按双方约定的总工程款计算,被反诉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115.62万元。
宏伟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双方于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性质属典型的“黑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补充合同》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形成的,但在报绍兴市建管局备案时遭该局否决,相反,10月24日,该局盖章认可《施工合同》。内容上,《补充合同》仅是双方的私下约定,虽名为补充实为变更,内容并未是对《施工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而是对《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作全盘变更,无论是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还是施工日期及延误工期的每天处罚标准,均是对早一天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应内容的约定作了颠覆和否定。就效力而言,《施工合同》的效力明显高于《补充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等应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作为根据。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是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6328370元,工期210天,工程逾期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二?还是参照《补充合同》约定的410万元,工期170天,工程逾期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这涉及到“白合同”与“黑合同”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
至记者发稿时为止,这个案子尚在审理之中。
■备案的“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工程价款相差1800万元
无独有偶,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公司)与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宜公司)也发生了“白合同”、“黑合同”之争的纠纷。不过,建设单位联宜公司语出惊人:“黑合同”是施工单位伪造的。2007年1月16日,万峰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要求判令被申请人联宜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0074823.70元及滞纳金21078.55元(暂算至2007年1月16日);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据万峰公司称,2004年11月25日,万峰公司与联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联宜公司将厂房建设工程包给万峰公司,由万峰公司负责工程施工事宜。2004年12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1份。
万峰公司递交了《补充协议书》作为证据,载明:“在市场物价不断上涨的趋势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联宜针织公司新建厂房的土建、水电、钢结构、综合楼桩基工程价格作如下调整。……”同时载明:“本协议书是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上述条款与原合同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书为准。”《补充协议书》上显示落款日期2004年12月20日,不但有甲方联宜公司、乙方万峰公司的公章,还有联宜公司老总金松富的签字。
接到仲裁申请书,联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几乎晕倒,按照当初备案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应为1600万元,而如果按照补充协议,则高达3400万元。两者有天壤之别。他感到震惊、气愤。
对于上面公司的公章和签名的真实性,金松富并不否认,但坚称没有签订过这么一份协议。
金松富向记者称:“2006年12月1日,对方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声称,为了竣工验收备案的需要,要求我们在空白纸上签字盖章,我们就这样做了。现在看来,他们是利用欺骗手段从我处骗取盖有公章和签字的空白纸,再根据他们的需要打印上内容,伪造了这份所谓的补充协议。”
联宜公司要求通过司法鉴定以进一步证明万峰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是伪造的。据悉,该补充协议已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联宜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万峰公司在2004年11月2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为1600万元,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对工程结算作了详细约定,而且约定的价格结算标准,也符合当时市场行情造价标准,而且在约定造价时充分考虑了市场建材价格变动因素。补充协议的内容完全背离价值规律,工程造价超过正常造价一倍以上。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可能签订这样的协议!还有,在绍兴市建管局备案的合同中,从未有补充协议一说,而备案时,与所谓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相距已经有半年多。在2006年底,在绍兴市城建档案馆备案文件材料时,由双方共同办理备案的也是原合同,根本没有提及所谓的补充协议。
答辩人认为,由于备案的合同具有公示性,而且备案的时间在补充协议落款的时间之后,故应当否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备案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
联宜公司请求依法驳回仲裁申请。
联宜公司与万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签订的“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浓厚兴趣。接受绍兴县越州法律服务所的委托,浙江省法学会法律咨询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专家们指出,上述规定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联系本案,专家们一致认为:联宜公司与万峰公司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一致的结果,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经过绍兴市建管局袍江工业区管理部门和绍兴袍江工业区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被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假如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无疑会导致“施工合同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设定变得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