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案发41个月后,曾被认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7月10日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一审判决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需赔偿黄静亲属经济损失5万余元。
显然,饱尝失女之痛的黄静父母很难接受这一无罪判决结果。上访将是他们的必然选择,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家属对刑事判决是没有上诉权的。
黄静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和以网络为主的高度公众关注而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也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演变为一个公共事件。正基于此,笔者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的作出,也从多方面考验了法院的司法理性,由于公众的持续不断的高度关注,即使有些黑幕也会迫于舆论压力和公众关注而不敢再兴云施雨,所以从正常逻辑分析,法院的一审判决的作出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也是公正的。
其实,司法理性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态度以外,另外两个制度因素更具决定性。一是司法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二是司法活动必须遵守“疑罪从无”原则。
司法判决的基础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这是确保司法理性的客观基础,也是世界各国司法的通行做法。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案件的本来面目往往是难以还原和完全被掌握的,因此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满足定罪量刑的法律事实标准,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定罪量刑。相反,如果缺乏法律要求的犯罪事实,那么司法机关就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在普通人来讲,更是难以接受,特别是要让被害人亲属接受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是必不可少的,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许黄静的前男友有很大的犯罪嫌疑,连他自己也无法自证清白,但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是他强奸杀死了黄静,那法院就不应当认定他犯罪,决不能采取“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黄静父母来说,他们无法想象表面上健康活泼、好端端的一个掌上明珠,一夜之间死于非命,而且在他们看来黄遍体鳞伤(法医说是尸斑),如果不是被害又会是什么呢?再加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更加加剧了这种认识。而社会舆论的倾向性来自哪里呢?正是来自黄的亲属。这样一来,黄静亲属的情绪和观点不同程度地误导了社会舆论,而一面倒的社会舆论又反过来增加了黄亲属的错误认识,两个方面相互强化,致使黄的父母无法回头。
而在那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可能既不是黄静父母想象的事实,也不是公众通过媒体间接得来的事实,甚至也许不是目前法院认定的事实,更不完全是黄静前男友供述的事实,真正的客观事实只有黄静自己最清楚,可惜死人不能说话,更不能作证。这恰恰是司法活动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根本原因。相对于无法还原的客观事实来说,法院的认定是最可靠和最理性的,应该得到相关各方尤其是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充分尊重。只有相信司法理性,才能相信司法公正,否则就会造成无休止的上访申诉,因而社会矛盾也就得不到解决。
来源:半岛晨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