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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黄静案与辛普森案无可比性 
金羊网 2006-07-13 10:37:35

杨支柱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于7月10日上午对黄静案进行宣判:姜俊武无罪,但须赔偿黄静父母五万多元。不少时评家把黄静案和美国的辛普森案做类比,一些人借此表达对法院“疑罪从无”的肯定,另一些人则借此对姜俊武继续进行道德谴责;但是,这种类比其实是建立在对黄静案判决进行歪曲的基础上。这两个案件除了被告被判决无罪但须赔偿外,并无任何其他相似之处。而判决无罪但须赔偿的案件,在哪个国家都多如牛毛。

辛普森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警方在作案现场采集的唯一非受害人的血迹经DNA检测被证实是辛普森的血;但被检测的血液样本中有相当浓度的防腐剂,且办案警察曾有歧视黑人的历史记录。辛普森在刑事案中被判决无罪而在民事案中被判决巨额赔偿,突出地反映了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证据“相对优势”标准的差别。辛普森案中的杀人犯罪本身是无争议的,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人是不是辛普森,结果因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判决认为不能证明辛普森杀人犯罪,而民事判决认为可以证明辛普森杀人侵权。

黄静案的犯罪事实本身是有争议的,而法院在这个争议中认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恋人之间的特殊性行为引发潜在疾病导致黄静死亡,不构成强奸,当然更不构成杀人;并不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强奸、杀人者是姜俊武!黄静案判决根本就没有像辛普森案民事判决那样,暗示被告多半就是罪犯。辛普森可能因为真正罪犯(如果另有他人的话)的被发现,而彻底洗清自己并推翻民事判决;而姜俊武无须洗刷自己,在二审之后他的民事赔偿也无翻案可能。

在刑事问题上判决姜俊武无罪,而在民事问题上判决姜俊武赔偿(其实只是部分赔偿),并非像某些时评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刑事和民事证据标准的差别,而是反映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本身的区别。譬如我在跟一个陌生人发生口角,一时冲动打了对方胸部一拳,却不料引发那人的严重心脏病,结果是抢救不及而死亡——这种情况下我因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一拳能致人死亡,所以我是无罪的;但我打人构成故意侵权,仍然应当给他的继承人以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

从民众的反响来看,美国的民意测验表明,尽管绝大多数人在判决后仍然怀疑辛普森就是杀妻凶手,但他们对判决结果是尊重的,对判决的合法性几乎没有怀疑。黄静案的判决公布之后,虽然有人表示赞赏,但网络舆论的主流倾向显然是对判决表示愤怒和质疑。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中国缺乏法治传统或中国民众对于本国法官素质、司法腐败的估计比美国民众悲观,也因为黄静案在诉讼过程中跟辛普森案有极大的不同。

在辛普森案中,公诉人站在受害人一方,辩护律师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对平衡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而在黄静案中,受害人一直就认为公诉人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这种内耗本身就使得诉讼双方的力量不平衡,法官如何能做出公平的判决?不告不理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院就是完全采信公诉人的观点(公诉人是以“犯罪中止”来起诉的),也只能给姜俊武定个“强奸中止”的罪名,这能让受害人家属和支持他们的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吗?

辛普森案“疑罪从无”的结果可以让警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因为判决结果是他们所不希望的。但是,黄静案有这个作用吗?黄静案控诉方本来就不想起诉,他们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起诉的,败诉说不定正中下怀呢!(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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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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