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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为普通公民下半旗的几个理由
金羊网 2006-07-08 14:48:25

□赵振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快十六年的时间了。《国旗法》中第十四条是专门规定为下列人士下半旗志哀的,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这些都是杰出人物,他们担任着国家的重要职务或对中国对世界的发展进步作出重大贡献者。他们去世了,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追悼会,下半旗,寄托我们的哀思,这是十分必要的。这些年来,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也做得很好,今后仍然需要这么做。

《国旗法》第十四条中还有一项内容,即“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但是,十多年来,在我们这块土地上,不知发生了多少天灾人祸,有山洪暴发,有森林大火,有地震井塌,有沉船空难。在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灾情,组织救援,处理善后的报道后,却很少看见为去世的同胞下半旗的仪式。在这些不幸事件中造成重大伤亡者,当然绝大多数是普通的中国公民了。是普通公民就不能按国家的法律行事么,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为此,我提议:请为符合《国旗法》下半旗条款的普通公民们下半旗。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法律的完整性。下半旗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对逝世的国家领导人和知名人士,也包括对在重大伤亡事故中去世的普通公民们。

第二,《国旗法》在讲到重大伤亡时,用的是“可以下半旗志哀”,说是“可以”,就不是“一定”,必须执行,不带有任何的强制性。但是,既是“可以”,就应该有“可以”执行的实际典例和“可以”执行的具体解释和实施条例。但是,至今没有,既没有这方面的解释,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我认为这在强调加强法制建设的时代,是很不正常的。

第三,为在重大灾难中逝去的普通公民们下半旗,寄托我们的哀思,也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且,当国家领导人和广大公民能在享受国家法律的公平上保持一致时,这样的国家,这样的人民,其力量一定是强大的。

为重大灾难中普通公民的逝去下半旗,在《国旗法》频布后还没有实行,但这并不是说不能执行和不该执行。我们期待有关方面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去实现“第一次”。凡事开头难,总要有人做“第一次”。

现在有了这样的适宜时机。据新华社报道,今年是中国邢台地震40周年和唐山地震30周年,中国政府将举办一系列相关纪念活动,缅怀那些难忘的日子和因灾害而逝去的人们。在唐山地震中有24.2万多人死亡,重伤16.4万多人。邢台地震有8064人丧生,3.8万余人受伤(2006年5月23日新华社电)。为此,我建议,在上述的各项纪念活动中,请有关部门考虑增加一项内容,即为曾经在那场灾难中逝去的同胞下半旗,以表达全国人民的缅怀之情。以此为契机,形成一个制度,凡是达到“可以”下半旗的事件或时机,或是中央,或是地方,或是单位或部门,都举办这样的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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