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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笼统设限有害监督 相应赋权才是急所
金羊网 2006-06-27 14:40:43

□杨涛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据新华社6月25日)

在突发事件中,新闻担当着重要的职责,向公众传递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事件的进程与发展,草案规定这么一条处罚规定,有利处理突发事件的妥当处理,有利于媒体自律。

然而,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作为社会的良心,更应当在突出事件中起到监督政府和法人、公民的作用,实践证明,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的监督非常有效,这从当年的“非典”事件到最近的山西省左云县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等一系列事件中看得一清二楚。有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披露,地方政府才会更加警醒,才不敢懈怠,民众知情权才能充分实现,上级政府的决策才能更加及时和准确。

因此,我们当务之急是在这部草案中规定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及时公开一些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披露政府机关在突发事件中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或者政府机关必须保证媒体的采访权实现,等等,这些权利与媒体的义务同等重要。

由于无法查到草案的全文,我们不清楚草案对于媒体在突发事件中享有的权利是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从现在有关媒体对于草案的报道来看,草案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主要是对媒体报道作了一些限制性及处罚的规定。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将不利于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而且,在草案中,“新闻媒体违反规定”中的“规定”表述过于笼统。这一“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呢?如果地方政府随意制定相关规定来限制媒体报道,媒体还能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吗?因此,建议草案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媒体不能随意报道,哪些情况媒体有权进行监督。

总之,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既要对媒体在突发事件中报道作相应的限制,更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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