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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扎为婚嫁 做完手术遭抛弃
金羊网 2006-04-06 16:44:46

南海区法院判这个已有一男一女的离婚男子赔偿女子损失10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 姚建国、通讯员 黎毅锋 报道:一位已有两个孩子的离婚男子准备跟女友结婚,按规定女友必须进行结扎手术,双方经协商后均表示同意。然而,该男子在女友结扎后却不履行承诺,导致女友身心遭到巨大创伤。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获悉,该男子被判赔偿对方各种费用共103073.70元。

据介绍,原告周红(化名)与被告许斌(化名)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其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至2002年底。2003年1月,双方准备结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同月18日又到某保健院进行了婚前检查。因许斌是离婚后再婚,且离婚前已育有一子一女,按规定必须进行结扎手术后才能再次结婚。经双方协商,周红同意施行结扎手术。

同年1月30日,周红在许斌陪同下到佛山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施行结扎手术,结扎手术医疗费366.70元,医生建议手术后全休21日。术后,周红多次催促许斌结婚,但他一直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1日,周红委托佛山检察院驻佛山中医院的法医门诊对其结扎后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咨询,该法医门诊认为原告达到六级伤残。

周红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原告医疗费366.7元、误工费779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0996.3元、法医鉴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共182542元。

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周、许在同意结婚的情况下,为履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实施结扎手术,该行为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共同行为,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作为的情况,许斌对周红的绝育后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和过失,周红主张对方侵犯其人身健康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但是,本案中,周红进行结扎手术的原因,是基于对对方承诺与其结婚的信赖,也就是说,该手术的实施与对方承诺的结婚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许斌在周红施行结扎手术后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法院依法判决许斌补偿对方结扎手术医疗费、误工费、复通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共103073.70元。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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