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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续期:一次补款?逐年交租?
金羊网 2006-03-11 15:08:58

“70年大限”引发共鸣,人大代表呼吁尽快明确“续期费用”问题

代表还建议:商铺期限应“看齐”住宅,分期开发“年限缩水”须解决  

本报北京消息 特派记者严丽梅、李宜航、崔朝阳、尹安学、余姝报道:“住宅、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牵涉太多人的利益,应尽快在法律上明确下来,以保障公众的房产权益。”昨天,本报“住宅‘70年大限’太多未知数”的报道引起粤籍全国人大代表的共鸣。

人大代表邓明义接受采访提出,房产是许多人倾一生积蓄购置的物业,“70年大限”后,续期费用怎么确定、土地如果收回原住户如何解决居住问题、“期限届满”的房屋仍有建筑价值能否得到补偿……这些问题都应尽早通过立法明确。对于一些棘手问题可以再等等,但有些问题则可以先着手解决,比如续期费用问题,以利于社会长治久安。

邓明义还特别提到,商业用地“40年大限”时间太短,应延长等同住宅用地“70年大限”。她说,目前投资渠道不多,购置小商铺成为部分中产人士投资计划的一部分,但由于商业用地的使用期是40年,很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人还未老,商铺已经“寿终”。

邓明义还道出几个困惑:为什么在一些小区,商铺的“大限”与住宅一样都是70年,但临街商铺的“大限”则是40年呢?有些楼宇下层是商铺,上层是写字楼或住宅,那么,这栋楼的“大限”究竟是按照商铺40年来算,还是按照写字楼50年来算,抑或按住房70年算呢?普通百姓对此不一定清楚,不利于今后土地使用期满的正常回收。

邓明义建议:商铺与住宅的“大限”时间应该统一。同时,商铺业主也应为此支付更多的置业费用。

还有人大代表提到:现在许多房产商拿到大片的土地后,都是分几期、几年来开发,这样,后买的房子相对于先买的房子,住宅用地使用期就“缩水”了好几年,遇到烂尾楼,“缩水”就更多,这方面的规定可否更具弹性。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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