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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注:公安审疑犯 律师应陪同
金羊网 2006-02-28 09:14:36

法律界人士认为,“律师在场权”是关乎人权的重要权利,须由全国人大决定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陈晶晶 廖颖谊 吴璇)卓荣光等7名省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建议,建议由省里的司法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公安部门第一次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以此遏制刑讯逼供。对此,法律专家却认为,“律师在场权”是一个关乎人权的重要权利,不能由地方说了算。

代表建议第一次讯问律师要在场

卓荣光等7名代表提出,在当前状况下,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最脆弱的阶段。侦查阶段相对封闭、秘密,侦查机关拥有极大决定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刑讯逼供等野蛮侦查手段随时可能发生。针对这些状况,卓荣光等代表提出上述建议。

卓荣光认为,可以由省政法委主持,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四家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全省或某市范围内试行。

该制度可以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首先告知其有权请律师在场;在等待律师到场的合理时间内,侦查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讯问;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讯问,必须有律师在场;第一次以后的讯问,律师是否在场,由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决定;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聘请律师的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法院在审查、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明确第一次讯问时有律师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效力高于其他口供;有律师在场的口供效力高于没有律师在场的口供的效力。

现行状况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

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律师在场权的规定。刑事诉讼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只有“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没有说“有没有在场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在场,也未明令禁止律师不能在场。但在实际操作中,在侦查阶段,当公安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律师是不能在场的,甚至连讯问笔录都不能看。

专家意见“在场权”不能由地方说了算

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一些法律专家持保留态度。广州一名律师认为,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好的,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但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个建议却是不可行的。“在场权”是刑事案件中涉及人权的东西,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一定要由全国人大制订法律,统一规定律师能不能在场。

一名律师说:“当一个人需要权利的时候,只能由更高层次的立法机关来授予,不能由地方性的部门随意赋予权利或者剥夺权利。”

(含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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