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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停车等客也得花钱买权?缺乏法律依据
金羊网 2006-02-09 14:56:36

一些酒店和娱乐场所称以此可规范和维持停车秩序,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缺乏法律依据

本报东莞讯 记者韦星报道:“在东莞,到车站、酒店等公共场所停车等客都要收费啦!”连日来,本报接连收到东莞的士司机的投诉,“公共场所的停车等客权都实行有偿化,对我们的士司机很不公平!”据了解,当地大部分酒店、娱乐城的停车等客费达每月300至800元不等。

据杨师傅介绍,在东莞,包括南城车站在内的一些车站、酒店、宾馆和生活小区等公共场所,都得向保安或娱乐城老板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在该场所拥有停车等客权,不少受访的的士司机也对此早已司空见惯。杨师傅称,东莞的士市场原本就难混,加上包括月租在内的各类法定服务费,一个月就得交纳8000多元。东莞的士市场竞争不公平状况与公共场所停车等客权难以无偿化有很大的关系。

记者随后了解到,在东城国际酒店、金海岸娱乐城、东城酒吧街、南城车站、会展酒店、东泰花园等公共场所都须缴交一定的停车等客费才能拥有停车等客权,东莞市人民医院也开设了“持待客证的士”专用车道。这些公共场所其中部分是保安擅自或经老板授意收取的,费用一般在300-800元/月不等。

据悉,东莞的士的起步价和每公里行程的费用较之广州等地的收取标准较高,东莞市民本身对东莞较高的的士收费标准自然感到不满,但东莞的士司机依然觉得他们的日子并不好过。由于东莞的士市场不良竞争环境相对“惨烈”,对于一些“偶然”不收费的“黄金地段场所”,不少的士司机以老乡的名义联合起来与非老乡的的士司机进行抗衡,在晚上就形成了“诸侯割据”。

公共场所停车等客权有偿化到底合不合法?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潇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依据。酒店、娱乐城、医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是城市的公共用地,而并非单位或个人的私有领域,这些单位无权限制出租车自由进出、等客载客,更无权将公共用地的某项功能进行出租以获私利,因此等客收费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讲,即使要对外营业,也应该经物价部门的审批才能施行。此外,如此出租公共场所的做法,也无形中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租下了停车等客权的的士司机会适当加价,而形成垄断后,乘客本身也缺乏了相应的消费选择权。

然而受访的一些酒店和娱乐场所认为,出让公共场所停车等客权是为了“规范和维持良好的秩序”,以免的士之间相互争位导致混乱。

编 号: 1816692    
摄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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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80K  
高 X 宽:267 X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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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就连东莞市人民医院也开设了“持待客证的士”专用车道 王俊伟/摄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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