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生
1月18日,京城某报在采访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后报道,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北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一般读者读到此消息后不过几个小时,新华网即发“北京官方声明‘住房公积金拟征个税’报道不实”的消息。据王纪平本人在声明中称,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需进一步清理纠正的是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并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王纪平的本意是“清理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媒体报道出来后,忽略了重要的“擅自实行”四字,成了笼而统之的“住房公积金拟征收个税”,从而引发了网上针对此事的一片反对之声。
公众的反对,自有反对的道理。但我以为,非工资项福利收入到底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远不是一个“是”与“否”能够准确回答的。众所周知,我国的许多公共福利,多年来处于“政府发文件,单位来埋单”的思路。但在改革开放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更有许多自由职业者没有了单位。因此许多公共福利,最终都演变为这样一个结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出钱,员工全额享受;自收自支的企业有钱就办,没钱就不办或少办;没有单位的社会人则成了公共福利的彻底遗忘者。仅以住房公积金来说,有条件的单位每年可以人均上万元,成为一条既保险、又划算的“福利通道”;而大多数企业每年人均数百元至数千元;没有单位的社会人,甚至有不少都没听说过这项福利。在政府暂时没有条件解决公共福利之“公共性”的情况下,向那些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尽管这个群体未必有多大。
虽然在原则上笔者同意向住房公积金征收个税,但是在具体征法上却应该仔细斟酌。首先,应该想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钱,是由个人、单位、国家三方注入的一种福利,而且只能在退休或离职时才能取出,平时无法变现。如果像一般个税征缴那样,实行一月一征,显然不太合理。因此,最好能在清户变现时一并征缴。其次,考虑到当前人们享受住房公积金数额的悬殊,且绝大多数数额并不大,应该考虑实行累进制计算税率,让大多数人不用担心住房公积金的个税负担。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