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理支持
陈创生认为,理性精神是市民社会所坚守的,市民社会的发育为普遍理性提供了现实基础,它有效地促进社会理性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社会要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从伦理社会到法理社会的转换,就必须借助市民社会所张扬的理性精神和契约性规则。相对西方社会而言,虽然我们的传统文化强调诚信,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我们感受最深的还是诚信的普遍缺乏。要使人们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规范和有效,就必须大力加强市民社会内部成员之间的诚信关系的培养,树立一种长期有效的、符合人的理性尺度的公共契约精神。这样,与市民社会相伴而生的便是理性的、自利的个性意识的觉醒,是民众对人权、自由、平等的强烈呼唤,而这正是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理支持。
———《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自主创新
蒋京议认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自主创新中,市民社会并不是一种自然和不变的事物,而是一种历史现象;也不是一种僵化和固定的模式,而是具有不同特质的社会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入我们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应该是扬弃和超越了与国家“抗衡”为起始点的“公民社会”,而这个新的广阔空间既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传统国家的“民间社会”,它最终将属于整个人类社会。转型中的当代中国恰恰就是在这样复杂的历史背景下加速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它决定了中国社会的政治架构既不可照搬西方模式,也不可固守传统和拒斥世界发展潮流,而必须在反思、超越和建构的基础上,肩负起自主创新的重大使命。
———《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1月25日
●城市化的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市民化
路小昆认为,城市化的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市民化,农民向市民转化不是简单地变更户籍登记和集中居住,而是要消除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些因素,为他们创造新的发展空间,使他们逐步融入新型的现代市民社会,实现传统生活方式、社会角色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农民市民化是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让农村的广大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使其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身份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从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趋势看,整体考虑和解决农民市民化问题已是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经济师》2005年第11期
●法律的平衡价值是利益冲突的调整器
法律的平衡价值是市民社会利益冲突与调解的调整器。李海青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的细化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必然造成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利益团体之间关系的紧张。市民社会只有依赖法律,才能对利益的多元性集团化倾向进行有效协调,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中,多元利益集团的相互博弈、交往、沟通使得社会内部逐利行为的格局得以平衡与稳定,从而奠定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社会发展的急速转型期,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利益的分化重构与失衡现象,作为一个迅速现代化的情况复杂的大国,我国利益分化的态势无疑具有典型意义。
———《探索》2005年第5期
(本栏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沈舒)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