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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发挥税收作用扩大国内需求
金羊网 2006-01-15 14:53:25

“十一五”时期财税政策若干重点  

杨卫华

最近,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优化投资消费结构、刺激消费需求是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发展空间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国际贸易摩擦、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因此,“十一五”时期财税政策的重点是刺激消费需求,扩大内需。税收既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又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和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对于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刺激消费需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外购的原材料的已纳增值税金允许抵扣,但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金则不允许扣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加重了企业负担。生产型增值税虽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盲目扩大,但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革新,影响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妨碍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今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为了公平税负,扩大内需,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应尽快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有利于刺激企业扩大投资,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缩小税基,扩大国内需求。据测算,生产型增值税税率17%,超过消费型增值税税率23%的负担,如果17%的税率不变,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税收负担将比原来降低1/4以上,这一改革自然会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收入,扩大国内需求。另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出口产品准予退回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款,即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也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又增加了企业的退税收入,扩大了企业的需求。统一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制改革的重点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和调整个人所得税制。为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存在税收歧视,结果内资企业税负重,外资企业税负轻。据统计,近年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约为12%-13%,而内资企业则为25%,这种税收政策阻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影响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影响了民族经济的发展。从吸引外资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它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外商到我国投资,最关注的是我国广大的市场,我国稳定的政局和廉价的劳动力,其次才是税收优惠。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势在必行。应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待遇、统一成本列支范围、列支标准和计税方法。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走势,笔者建议将“企业所得税”改名为“法人所得税”,从制度上理顺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适当调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对年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暂执行18%的税率;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制度,改变目前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状况。对内、外资企业应一视同仁,坚持国民待遇原则,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优惠,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政策。合并企业所得税,一方面统一税制,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的竞争,扩大企业需求;另一方面,公平税负,使内资企业合理负担,增加收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应在2005年调整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首先,应合理确定劳务报酬等个人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改变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的状况;

其次,将分类征收制改为分类综合征收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按次征收,源泉扣缴,年终不再汇算;

再次,合理确定征税范围,应把个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列入应税收入的范围,对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或项目的收入,再通过反列举法,用减免税形式加以规定。如规定救济金免税等。但减免税的确定要合理,项目不宜过多,应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笔者建议,适当提高个人对公益事业捐款的税前扣除标准,可考虑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的范围内给予扣除,以鼓励人们关心公益事业;

最后,应该优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实行5%-40%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15%的比例税率。做到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个税”制度改革,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将有利于扩大内需。处理好“国税”、“地税”关系

税收管理是落实税收制度、完成税收任务的保证。为了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刺激国内消费,在改革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处理好“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税收管理。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时,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相应地在省和省以下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国税”与“地税”),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与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当时国务院规定各收各税,但后来由于分税制不彻底,征管范围划分不清晰,“国税”与“地税”在征管上不仅存在联系,而且存在交叉和重叠,加上运行不够协调,影响了税法的执行,降低了征管效率。例如,“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则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在许多地方国、地税资源不共享,征管矛盾很大;另外,2002年开始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调整,也使二者关系更加复杂。这次调整以2002年6月为分界线,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国税”征管,不仅出现一种税种由两个征收机构征管的现象,而且由于二者对税法的理解、解释和执行不同,造成同一区域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上标准不一,负担畸轻畸重。因此,加强“国税”与“地税”的协调与配合,是有效贯彻税法的前提,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保证。

在国、地税机构并存的条件下,为了协调好二者的关系,笔者建议:第一、规范机构名称,把“国家税务局”正名为“中央税务局”,避免造成“国税”才是国家税,“地税”不是国家税的错误理解;第二、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范围,避免征管范围的交叉重叠和随意变动,做到划分明确,各收各税;第三、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做到资源共享;第四、建立两局日常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提高效率;第五,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反映、汇报税收征管情况,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当地政府要加强协调,帮助解决两局征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之,只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上)

(作者: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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