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程行欢 通讯员叶冠勇 邝俊凌
涉嫌缺陷产品,虽不在保修期限内,发生问题仍可获赔
家中的电器产生自燃现象,该由谁来负责?近日,陈先生家中使用的一台近7年的某品牌电冰箱起火燃烧,冰箱严重烧毁,还殃及厨房装饰及洗衣机、橱柜等物品,损失财物约1.3万元。由于起火前该冰箱曾先后两次发生故障,并维修过两次,因此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纠纷。
家中起火厂家拒赔
据陈先生向12315反映,该冰箱出事前,曾送住家附近的一家维修单位修理,后一次维修后使用了约半年时间就发生起火事故。事后,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察出具的鉴定书认为,火灾是冰箱在使用时自燃造成的,但冰箱自燃的原因无法查明。陈先生据此找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厂家随后出具了原该批次冰箱的自检和国家法定机构抽样检验合格的报告,认为冰箱自燃与产品缺陷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拒绝赔偿。陈先生又找到修理者,修理者承认冰箱曾经两次维修,但最后一次维修距案发达半年之久,认为冰箱自燃不是维修质量引致,还向陈先生出示了营业执照、人员上岗证及用于维修零配件的合法来源等证明材料,因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先生遂向12315申诉,要求厂家和修理者共同赔偿其损失1.3万元,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购货发票、维修单据、公安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及财物损失认定书等证据材料。
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对于陈先生的案例,目前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个观点。一种认为,由于该冰箱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因此应不予受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受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对超过保修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根据国家“三包”有关规定,冰箱整机保修1年、主要部件保修3年,而该冰箱已使用近7年,远超出保修期限,对保修期限后发生的故障,厂家已不再负“三包”的违约责任。对修理者而言,“三包”规定对修理后的产品质量承担的保证期限是30日以上,现维修后近半年发生冰箱自燃事故,不需负维修瑕疵担保义务。
已经涉嫌缺陷产品
不过,12315指挥中心则认为,由于冰箱自燃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害,已涉嫌缺陷产品的侵权问题,不属保修期限内厂家是否违反保修约定的问题,也不属修理者是否违反使用保证期限的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该冰箱未标注安全使用期限,如属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为最初消费者在商店购买之日起10年内。陈先生在商店购买了冰箱近7年,显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还具有向厂家主张赔偿的权利。
其次,陈先生的申诉符合《受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受理条件,有明确的被诉方即厂家和修理者;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已向工商部门提供了购买冰箱的发票和维修单据、公安消防部门的鉴定及财产损失认定书,已穷尽了举证义务,但由于条件所限无法查明冰箱起火的真正原因,这并不是消费者的过错,如以此为由对该申诉不予受理,显然未履行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如陈先生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将使工商部门处于十分尴尬和被动的局面。本案经12315指挥中心调解,最终由厂家和维修者赔偿了陈先生近1万元。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