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林洁
引子: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发言表示:2006年,最高法院要着重抓好诉讼程序的完善,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确保死刑复核权的统一行使。
年关已近。春运的号角、花市的喧闹……例牌地渐渐响起,可有一种在往年“执行枪决”公开大宣判的声音,今冬鲜闻了。
变化的背后,关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背景音,却是越来越响亮。还有那“明确死囚临刑会见亲属权”的动议声,也如春雷般由远及近了。
紧锣密鼓上收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上收的“喧嚣”,在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里划上了一个“休止符”: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将收回。可一句“收回”,说易行难,最高法院当时也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
正是在这种“说收还未收”的环境下,各地法院似乎有点“无所适从”,都不敢集中轻言“核准死刑,押赴刑场”了。
原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认为,肖扬院长1月5日的讲话实际上是明确了今年最高法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心。
26年前的“严打”中,最高法院要“从重从快”打击惩处犯罪,让高级法院也开始掌管“生死簿”。近年,“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动作很快”,“二五纲要”尚未发布,新增的三个刑庭已在去年8月底就完成设置。与此同时,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选调工作也悄悄进行,为准备死刑复核的人员编制达300-400人。
大方向已是定局,程序的每一个细节设置都牵动全国人民的眼球:最高检、律师能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行刑时间是否要作出限制?
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就提出:春节前,莫行刑。
也许,“秋后问斩”的“老祖宗训”会在不久的将来被明确,就像不少网友的评论“老祖宗的东西不少还是很有道理的”。
“安全因素”让死囚会亲人成稀罕
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死刑文化里,常常还有这样的一幕:亲人提着饭菜,到法场为死囚送上最后一程,最后的忏悔,最后的嘱托,赶在正午的日头前。
而今天,这样的场面却是“新闻”:去年12月2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一名第二天要执行死刑的犯人周某经过允许,与自己的哥哥见上了一面。媒体一阵热炒,“人道主义关怀”的赞扬声一片,因为这是广东省公开明确让死囚临刑会见亲人的第一宗。
也许,较少人留意到,在马加爵案的一系列报道中,有这么一个尾声:马加爵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传到家中,他的老父无奈地叹息“为什么不让我们见上最后一面”?
认真翻阅各种死刑档案,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摆在眼前:甚少有死刑犯人临刑前见过亲人。
人世间,痛苦莫过于生离死别,死囚也是人,也有亲人牵挂,是什么让我们漠视这些呢?
查询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个“可以”,让一切变成了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有了这个法律前提,“安全因素”就是有关部门挂在嘴边的理由了,“你想,死刑犯本来情绪就不稳定,见了亲人出事谁负责?”广东省一位资深刑事法官这样分析:法律的模糊让有关死囚会见亲人的制度规范处于空白,在哪见,怎么见,有什么禁忌,没有任何标准,而安全问题又是不容忽视的,于是就成了今天几乎都不给会见的局面。
死刑犯人应有交代后事权利
记者曾多次与死刑犯人作最后的对话。
至今记得一个很年轻的死囚,才20岁出头,站在大宣判的露天会场中间特别“扎眼”:他穿了一套崭新的很鲜艳的睡衣。
还未宣判前,他告诉记者,今晨通知他要出仓时,他隐约嗅到了不平常的气息:自己可能过不了今天了。记者了解到,一些大宣判,为了稳定犯人情绪,让宣判过程顺利,甚至没有提前让犯人知道自己被执行死刑的日子。也就是说,有的死囚,是直到被枪决前一两个小时才被明确知会:今天就是死期。
在他被押赴刑场前一分钟———记者:“你为什么要穿这套衣服上路?”死囚:“这是我妈妈给我买的。”记者:“你现在最想做什么?”
死囚:“我想见妈妈,我快一年没见过她了,想和妈妈说对不起。”
可他没有机会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有焕说,死刑犯犯再大的罪行,临刑前会见家属、交代自己后事和向家属告别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很多法律专家都指出,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原意就是赋予死囚临刑时会见家属的权利,除非有特殊不能会见的原因,一般都得安排会见,可法律表述的“空隙”产生了无法有效执行的后果,《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应当把这个权利更明确的固定下来。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