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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汽车医疗事故”应由维修厂负责
金羊网 2006-01-03 14:42:24

向寒松

黄先生的爱车在某4S专卖店做了一次定期保养之后连患“重病”,经该4S店维修后仍然故障不断,只好换另外一家4S店进行检修,结果发现发动机几乎报废!(见本报昨天报道:《汽修“猫腻”,一笔糊涂账?》)

从黄先生的陈述来看,他的爱车极有可能在第一家4S店维修时就没有完全修好,带着“病情”就上了路,最终导致发动机报废。对车主来说,维修厂就是“汽车医院”,所以黄先生的这件事情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汽车医疗事故”。

医院出了“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受害者不仅可以依法向医疗事故单位(医院)索赔,而且可以依法追究医院的其他法律责任。那么,汽车出了“医疗事故”,车主该如何处理呢?按照去年8月1日由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车主可以要求维修厂无偿返修,直至修好为止。

根据该《规定》中的说法,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比如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等等。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因此,黄先生完全可以依法要求第一家4S店无偿返修,如果4S店拒绝,他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但遗憾的是,黄先生在对第一家4S店的维修质量表示怀疑的情况下,没有保全相关证据就转到另一家4S店维修,导致无偿返修的主张难以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像黄先生那样的车主还很多,他们不知道维修也有质量保证期,爱车维修后再出问题,往往自认倒霉,多交了不少冤枉钱。上述报道引用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负责人话说:“我一直奇怪,为什么汽车方面的投诉这么少?”其实并不是汽车消费领域的纠纷少,而是许多车主不知道问题到底出在谁身上,结果自己把责任给揽下来了。

当然,这也不能全部怪车主,从广州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4S店、维修厂并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将自己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条款及时告知车主,相关主管部门对《规定》的实施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规定》要真正起到保护车主利益的作用,需要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车主和维修厂三方共同努力。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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