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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商家“赠品”也应在消法监管之内
金羊网 2006-01-03 14:42:24

辛荷

时下,竞争激烈,会员卡成了商家笼络消费者的手段之一。通常人们消费到一定的数额,表足了诚意就可以被吸纳为会员,对此诚意的回馈是使用会员卡购物有折头。且到年末,商家会根据卡主们的表现———消费总额(积分)向他们派送新年礼物。

有折头有礼收,好像乐也融融。

但是,乐不了多久,会员们开始郁闷,甚而气结起来。昨天本报载,有人反映他们领到的“新年礼物”质差、过时,是积压商品。投诉又被店家拒绝———这是赠品,没收你的钱。和气被打破,会员与会主双方各执己见,沙奶奶和阿庆嫂打起来了。

商家方面看,礼物是我送的,又无收费,爱不爱由你。会员们却觉得,真是无偿的吗?这是我的权益啊!

双方对“赠品”在认知上有大歧见,涉及到“赠品是否属消费行为”的争议。

窃以为,一切有前提在先,要求消费者有所付出然后才有所回馈的“赠品”,都不是真赠品。一句话,商家无赠品。

所谓“赠送”,字典中解释的是“无代价地把东西送给别人”。如果百货公司“见者有份”地派东西,可以说他们在做善事。但是消费者只有先买甲物才能得到的乙物,乙物实质仍是商品。

如果,会员们在领会员证时,商家出示的《会员须知》中有“一年内消费多少金额,将会得到价值多少的赠品”。这是一个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给予回报的承诺,那么,到时候凭积分领取的物品其实非“赠品”,因为它与全年的消费是打包的。这是等价交换的另一种形式。商家既有承诺,这“赠品”就一定要兑现其价值。把消费回馈说成赠品,在名头上已占了消费者的便宜。

再例:商家在店堂贴出告示:“买裤赠袜”,表示商家一个“以一定的金钱可以得到这两种商品”的承诺,而消费者接受了这种承诺进行消费,双方就产生了买与卖的契约关系,“袜子”与“裤子”存在于同一个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得到“袜”的渠道只能通过购买行为而不能无代价获得。

所以,上述的“赠品”是商品,质量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管和保护。商家不应以“赠品”的名义回避商品交易中的责任。

不过,会员卡中“价值菖菖”的“赠品”也好,这“买菖送菖”中所送的东西也好,货品可以由商家决定,前者只要价值相符,后者可以将两样物品看作套装。卖是他的自由,买是你的自由。

商家就是商家,消费者不要指望商家做圣诞老人,所以,对被动接受的“赠品”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再决定是否帮衬这商家。天下无免费午餐,商家无真正赠品。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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