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物管收费判至更低的1.7元/每平米,确认原业委会所签合同无效
新快报讯 (记者 陈文)昨天丽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再次受创———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驳回了“丽江物业”状告业主刘演发、周锦冰、高桂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三个诉讼请求,且管理费更降至每平方米1.7元;而今年10月该法院驳回“丽江物业”首轮起诉时,曾按刘演发等业主意愿,维持其管理费在每平方米1.96元的标准。丽江物管费官司的二轮诉讼是11月23日开庭的。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丽江花园原业主委员会已于2004年3月30日任期届满,再无权代表业主与丽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以该合同实属无效合同,当然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该“由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政府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共同商定”,这就不是本案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不过,法院依照《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指刘演发)应按基准价1.70元/平方米·月缴交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对于“丽江物业”希望确认的代收代交的公摊费,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的具体数额,也未获得法院支持。
被告业主刘演发表示,在上次应诉中之所以他愿意按照物业管理的最高价1.96元/平方米·月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为了解决问题,表达了业主的诚意。但“丽江物业”提出了上诉,同时再次把他与其他两位业主告上法庭,说明“丽江物业”缺乏执行国家政策和解决问题的意愿,所以本次应诉中,他们提出物业管理费应按1.60元/平方米·月交纳,法庭最后判定按照1.70元/平方米·月缴交,没有上下浮动。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