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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保障妇女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金羊网 2005-12-11 14:56:51

今年1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我国妇女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促进性别平等与和谐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编者

从宪法与国策意义上看男女平等

□莫文秀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54条增至61条,在政治、思想、法律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宪法高度。总则第二条第一款具体而全面地阐明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即: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的原则,其他基本法律必须严格地遵守,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必须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依据。同时,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统领全法,并贯穿于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整个《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第一部以妇女为对象的基本法律,具有历史性的意义。13年后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既有历史性,也有时代性。从世界历史来讲,西方国家的妇女运动比我国早几百年,但是真正将妇女人权保障、权益保障同时作为宪法原则又作为基本法制定,这是没有的。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对世界妇女运动的贡献。

二是国策高度。基本国策是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层次,它规范引导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

我国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提出来最早是在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当时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政府向世界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显示了我们国家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立场和决心,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明确地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去,规定了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和主要目标。今年8月,也就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10周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再次强调我们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的和谐发展,并将继续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以及舆论的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从论证到修改到最后提交人大讨论,党、政府及人大常委会都非常重视,分析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整个国家政策中的地位、现实需要、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以及实践中的情况,经共同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以,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还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削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第一次将基本国策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既体现了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至上的精神,同时又明确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是我们修法中的重大突破。

(作者: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编 号: 174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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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广大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华社资料图片)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三大特点——突出重点 强调适应 明确主体

□李明舜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完善,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突出重点,重在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主要妇女权益问题制定对策,如执法主体问题;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问题;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问题;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骚扰问题;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同时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突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障性,在新增“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同时,特别强调“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强调适应,关注协调。《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特别注意了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适应性,从而使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符合最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广大妇女充分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平等享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成果,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适应了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强调采用行政干预的同时,注意了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明确主体,强化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从根本上解决了执法主体及其职责问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一方面增加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人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增加了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

(作者: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专家组成员)

法律责任部分成为亮点

□金锦城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共涉及修改39个法律条文,占全部法条的72%。法律责任部分的法条数量也由原先的5条增加至8条,增幅为60%。

原先的法律责任部分全面修订,成为本次修正的亮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同志也认为,法律责任部分是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考虑到原《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制裁措施不够完整、救济途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济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在体例上更注重前后对应,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侵犯妇女群体利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法律保障农村“外嫁女”权益

□王金红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有许多新的亮点,尤其是为解决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外嫁女”权益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农村“外嫁女”权益问题,是指户籍关系在农村、身份为农民、并且是某一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为结婚(包括初婚和改嫁)、婚姻状况改变(丧偶、离异)等情况,被完全或者部分取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资格,取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资格,造成妇女权益被侵害的各种现象。毫无疑问,“外嫁女”权益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利于减少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从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体系来看,同农村“外嫁女”权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一片空白,在这方面,全国和广东地方立法机关已经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主要问题在于,立法不够细致,不够完善,其他法律同主体法律之间缺乏密切的关联性,法律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作者: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

强化制止家庭暴力救助措施

□卓冬青

我国于2001年在《婚姻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在今年12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并在立法上对救助措施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救助措施就是当权利主体在实现自己的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主体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从救助手段来看,有自我救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三种。

自我救助就是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权利的行使遇到障碍时,自己采取的制止侵害和排除障碍的各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救助因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成为权利救助中一种有利的措施。此次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社会救助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团体及群众组织等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同时,作为以维护妇女权益主要职责的各级妇联组织和相关妇女组织,也在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中,获得了支持和帮助受害妇女的法律依据。

(作者: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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