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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权撤换物业公司
金羊网 2005-12-06 09:16:27

广州中院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关系;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提要:

广州市两级法院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现在业主委员会有权就全体业主的利益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在法律关系上,物业公司则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聘请的公司,如果物业公司不合格,业主委员会则有权依法撤换物业公司。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聘请的公司,如果物业公司不合格,业主委员会有权撤换。”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人大代表们公开了法院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几大原则,理清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关系。

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公司见了开发商就“点头哈腰”,什么都免费,见了小业主就“冷若冰霜”,处处都要交钱。不少广州市民都曾遭遇过这种情形。昨日,人大代表在视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房产案件审判工作时,也讨论了这一问题。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指出,当前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是不正常的,不是“服务”关系而是“管理”关系,“现在的物业公司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帮助开发商管理小业主,继续榨取小业主的利润。”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也指出,当下的房地产案件中,数量上升最快的就是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

为了理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市中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三项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原则:首先,广州市两级法院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前有些区法院不一定受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现在业主委员会有权就全体业主的利益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这样,小业主们就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管收费标准双方可协商

再者,广州中院经过多年的审理实践确认,既然业主委员会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关系上,物业公司则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聘请的公司,如果物业公司不合格,业主委员会则有权依法撤换物业公司。

其三,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这意味着,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费可以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双方依照合同履行,物业公司不能违背业主的意志,强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余明永表示,这些审判原则有力地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行为。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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