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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燃油附加”应开发票
金羊网 2005-11-08 10:34:38

本报讯 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王凌 报道:从本月15日起,广州市出租汽车将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为规范出租车行业收费的开票行为,广州市地税局于近日对出租车司机收取燃油附加后开票的种类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广州市地税局出台的文件规定,自11月15日起,凡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在收取乘客缴纳的1元燃油附加时,统一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

广州地税还特别强调,鉴于加收燃油附加是政府调控出租车行业的临时措施。另外,从明年起广东省地税局将集中印制全省统一的地税发票。因此,有关出租车加收燃油附加的用票规定仅适用于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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