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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将有法可“医”
金羊网 2005-11-01 09:57:39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预计年内出台

本报讯 记者叶红菱报道:昨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从昨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商务部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完成征求意见后,预计该两个《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出台。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中国零售业的灰色地带将获得扫除。

明确界定货款支付期限

据了解,按照商务部起草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共37条,首次对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零售业最关心的关于“拖欠货款”的界定问题,《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而快速消费品是指消费者消耗较快、需要不断重复购买的产品,包括食品、饮料、酒类、个人卫生用品、烟草等日常用品。

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不得因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或供应商的商品未达到指定销售额为由拖欠货款。

承认“进场费”合法身份

按照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允许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但指出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合理分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且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30日。而且,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对此,参与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国雄认为,这等于国家承认了“进场费”的合法身份。

11种费用零售商不能收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店内码费”、“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等。同时,规定连锁零售商开设新店的,现有店铺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连锁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认为,自前段时间“普马事件”出现后,国家主管部门非常重视零供关系的发展。而根据连锁经营协会所作的相关调查,目前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关系处于问题较突出的阶段。与第一次调查相比,供应商对零售商满意系数明显有所下降。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来制定“游戏规则”是很及时的。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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