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俊初
何春梅猝死(《南方都市报》10月29日报道),若像一片秋叶坠地无声,对“过劳死”、“过劳伤”、“血汗工厂”等现象的整治没点滴反推之“功”,就真是死了白死了。在她死因明确前,虽不能将她猝死与过劳死画等号,但过劳事实触目惊心。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时间法定为:基本制度,日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且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44小时;延长制度,“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看白云石井这家工艺品厂的上班时间表,与法定距离何其大,连较正常日也从上午7时至晚上11时!在老板的眼里,工人的生命健康比鸿毛还轻,真令人毛骨悚然、寒彻心扉。
问题是,某些资方如此惨无人道,我们究竟有何计可施?我看到,对付“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现行《劳动法》只有捉襟见肘的这一招: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依法,只能警告、责令改正、可罚款,是否太客气?何况,劳动行政部门连这也未兑现的恐非少数。
那么,是不是只能眼睁睁看着工人的劳动时间过长下去、血汗工厂血汗不止?如果不能,那么又由谁,以怎样的手段去保障工人的生命权?何春梅猝死,绝不应当死了白死。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