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据昨天的《羊城晚报》报道,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只有四个法官,年结案却有2500来件,息诉服判率更是达到了惊人的95%以上,一年中约有5000余“冤家对头”在这里胜败皆服。法官们介绍说,他们“化干戈为玉帛”的经验就在于“重调解”。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已在中国社会实践了数千年。历朝历代,调解不仅是民间社会的各种血缘和地缘组织解决其内部纠纷的主要手段,在官方的公堂上,也是与审判密不可分的纠纷解决方法。
调解和判决本来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然后调解在几度辉煌之后,也几度遭到冷遇。尤其是司法加速现代化的近十余年来,以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为取向的司法改革似乎与调解已渐行渐远。这种刻意的冷落当然也有理由所在,如调解被认为与司法权的被动美德和消极义务相背离,民间调解的效力难以保障,诉讼调解又将使主持调解的法官不可避免地面对裁判者还是调解者的角色冲突。在司法体制逐渐走向科学和完善的当下,刚性的诉讼机制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所着意打造,一方面也为普罗大众所乐于依赖。与市场经济的推进相伴随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人们不再满足于权利的纸面化,而更在乎权利的实现。判决以其刚性的执行恰好能满足人们在实现自己权利主张上的要求,因此拿起法律武器走进法院并期待以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就成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股日渐宏大的潮流。
在这股潮流冲击下的司法,也日益为“诉讼爆炸”所困———法院的案件受理数尤其是新类型案件与日俱增,以精英化为目标的人事改革使得审判力量不可能像案件的增长一样高幅递增。司法资源难以应付如此严峻的挑战,矛盾也日益突显。如有的法院一度为强调高效而追求当庭判决率,结果案子结了纠纷未了,由此更引发出“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诸多问题,司法于负重中前行非但不能有效地定分止争,更使司法的公信和公正备受质疑。
在此背景之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重新纳入了司法的视野,东城法庭四位法官以其鲜活的经验再次印证了调解于定分止争中不可替代的功用,也为他们的同行提供了一条可兹借鉴的化解“诉讼爆炸”之道,那就是实现调解与裁判的有效衔接。
作为弥补判决功能局限的有效手段,调解更能在和平平等的氛围下,通过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就司法而言,“案结事了”的调解也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减少上诉、缠讼,缓解执行的压力,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逐渐趋于统一。一个不可忽略的细节是,“调解”这项“东方经验”近十余年来越来越多地为不少西方国家所借鉴,这从“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领国际司法改革潮流便可窥一斑。在“调解”制度的故乡,我们是否有更多的理由让经验流传,让“调解”继续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为海南大学法学院)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