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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质疑物管收费状告物价局
金羊网 2005-10-21 08:52:31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刘琼)拒交物业管理费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晓港中公安宿舍的两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违法,随即将审批收费的海珠区物价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业主:不满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晓港中路公安宿舍是最后一批房改房,由广州市公安局自建,1999年12月,380多户业主与广州市公安局签订了《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并于2001年9月拿到了钥匙,大部分业主于次年1月迁入居住。

交付使用后,公安宿舍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是由公安局生活管理委员办公室指定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晓港中公安宿舍管理委员会(又名“家属委员会”)管理。2002年7月,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的情况下,家属委员会与广州莱茵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1.1元的标准收取,并通过了海珠区物价局的审批。

据公安宿舍约20名业主对记者的陈述,对“家属委员会”的选定过程,他们均毫不知晓,而为什么会选择莱茵公司,“家属委员会”也从未向普通业主解释。

从2003年开始,由于对莱茵公司普遍不满,越来越多业主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莱茵公司则试图和业主们打官司。平时在业主中表现活跃的吴伯和伍伯成为了第一批被告,吴伯和伍伯认为“家属委员会”没有在房管局登记,没有权力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由于每平方米1.1元的收费标准经过了海珠区物价局的批准,吴伯和伍伯将海珠区物价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物价局对莱茵公司作出的收费批复。

物价局:只负责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在海珠法院一审开庭时,海珠物价局曾表示,在审批莱茵公司收费许可证的过程中,手续材料没有任何问题,《委托管理合同》、《住户公约》都有,对于材料的审查,物价局只负责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一审判决也最后支持了这一说法,法院称既然公安宿舍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家属委员会”一直在承担物业管理的职责,如果停止其管理活动,可能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法院由此认为两业主要求撤销物价局的许可行为理由不充分,将其驳回。法院同时表示,要换掉业主们不合意的管理公司,唯一的途径是联合其他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昨日庭审中,吴伯和伍伯重申,公安宿舍属于房改房,按照广州市的相关文件,房改房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应该是每平方米0.8元,上浮幅度不超过30%,最高也不过一元零四分。

莱茵公司和物价局方面则答复,他们的收费标准,同样是按照省市的相关文件制定的,但由于双方举证的文件不一,庭审现场依然是各执一词。此案将择日判决。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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