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业主同意”制约维修支出,不少楼盘的“物业资金”形同摆设
陈春鸣画
本月11日,本报独家披露了重新启动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连日来,许多读者致电本报,反映他们在物业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今天开始,本报将结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连续探讨物管难题。
本报讯
记者尹安学、实习生沈明涛报道:对于一个新建小区来讲,专项维修资金肯定是一笔“巨款”。但眼下,要使用这笔巨款来进行小区维修十分困难。有报道指出,北京从2000年2月开始征收公共维修金至去年底已有43亿元,但尚未有任何一个小区支取到该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但业主委员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这次省建设厅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用部分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所作的决定相抵触。”
“专项维修资金是个大数目,但几乎很难使用!”广东粤信物业公司总经理李小俐向记者诉苦:要2/3以上业主通过才能使用维修金,怎么可能找到这2/3以上的业主!
李小俐所在的物管公司承担了广州多个小区的物业管理,但召集业主太难让他们早已头痛。“小区电梯坏了,这够影响业主生活吧?但维修通知贴了半个月,多数业主连个人影都见不到,你叫我们怎么去拿维修金维修!”
11日,看了本报的报道后,一些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纷纷来电诉苦:现在专项维修资金基本上动不了。小区的业主,有的是投资客;有的根本不在小区居住,房子长期丢空;有的小区存在较多租户,他们不是业主,没有投票权……小区的公共设施坏了,很难一时把他们召集起来。一些物管人员诉苦:电梯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还好办,但对一些公共物业,很多业主根本不同意“花自己的钱”维修,任凭物管人员怎样解释,他们的看法都不会改变。
省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王友华认为,目前的物业管理费多年不变,不太合理,根本没有多余的钱用于小区的公共维修,“专项维修资金用不上,一些公共设施坏了,物业公司常常无能为力”。
据悉,广州一些小区电梯等保修期已过,小区物业公司曾向房管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但都因为程序问题没有批下来。维修主要涉及电梯、外立面维护和屋顶漏水等方面。
广东粤信物业公司李小俐总经理“支招”:应该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于一些小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可以由全体业委会委员决定。
也有人指出,应引入市场管理机制,让专项维修资金“活起来”。据介绍,在美国,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是完全市场化操作。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由基金公司来管理。如果房屋需要维修,就由物业公司报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到市场上寻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在资金的闲置期,在留足15%的资金后,可以借给银行获取利息。
香港、新加坡的商品房交易频繁,没有明确业主在收房时要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只要有50%的业主同意,小区即可强制征收费用维修,如果业主不缴,必须拿购房契约作为抵押,否则房子永远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