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某住宅小区先后出现了两个业主大会筹备组,一批筹备组成员由物业管理处牵头组织,另一批业主自发筹备组。两个筹备组不断“内耗”,让小区业主利益受损。
草案新规
《草案》第9-14条详细确立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原则、大会的投票权的设置和大会的会议内容,特别明确指出大会召开前要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要占一半以上。
各方争鸣
一些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以前有些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而影响了小区的管理工作。《草案》的规定,详细具体,希望能按程序运行,保证业主维护权利的有序性。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