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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价格听证,政府应真正承担起责任
金羊网 2005-09-22 14:26:39

王炜 

“听证”日渐成为一个热门字眼。从前段时间呼声甚高的北京世遗景点门票涨价听证会、民航价格听证会、春运价格听证会,到现在广州市民广泛关注的数字电视调价听证,听证制度已经与市民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它正成为中国行政决策和立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唤起越来越多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然而遗憾的是,现阶段在听证会这个“博弈”的舞台上,仍然是“听归听,涨归涨”,历数之前若干次声势浩大的价格听证,大多以提供了涨价的合法化根据而告终,一个涨价“听证会”开成了涨价可行的“论证会”。

这种价格听证流于形式化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没有在听证机制当中发挥其合理的作用。一场听证会至少应当具备两方面的条件才可能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应当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存在作为裁决者;其次,听证会各方代表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这样协商的结果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而这两个条件均须依赖政府部门的有效参与。

首先,政府应该作为中立人的角色出现。举行价格听证会本身便表示各方对利益的划分有争议。生产者、经营者希望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而价格高;消费者则希望价廉物美。面对这种利益分歧,作为中立方的政府才有可能着眼全局,超越狭隘的部门与局部利益,主持公道,作出合理决策。

其次,政府应该作为调剂者的身份出现。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而群众又无法选择或无法避免选择,只能被动接受,那么便自然形成了交易双方的地位的不平等。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而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处于强势的一方也缺乏足够的革新的动力。在这种情势下举行的“价格听证”就只能是十足的“摆样子”了。因此,为了保障公平与效率,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调剂者的责任,即对弱势群体作出帮助和补偿,对强势力量加以限制,比如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扶植维护消费者权利的非营利组织、促进行业立法、限制垄断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消费者才有底气与实力与公共物品的供应部门讨价还价,价格听证才会真正具有意义。

听证制度的完善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政府部门无法承担以上两种责任,即使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价格听证会也只能是一场作得越来越足的秀。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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