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陈觉为)经广东省高院批准,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等4个基层人民法院可受理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记者从广州市中院了解到,此前广州13个基层法院,除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案件外,其它一律不享有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其中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现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指定广州市天河区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目前,加上原来指定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共有5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原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属于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在600万元以下的案件,指定由以上4个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市中级法院受理。
(金陵/编制)